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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一般如何决定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业主一般

来源:法否网 2025-11-20 18:19:39 1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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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一般如何决定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业主一般
业主一般如何决定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业主一般

一、业主如何决定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

1、业主决定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2]《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3]《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二、"共同管理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业主如何决定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

1,表决程序首先要有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2,决定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业主在法律上是什么?拥有共有权证的一方算业主吗?

共有权人也是业主。

五、业主A的诉讼对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不平等性

一、什么是业主委员会所谓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范围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观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管理运作的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基础是全体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物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对建筑物享有以上权利,但业主权利是分散的,因此必须存在一个组织组织来代表全体的业主执行和保护其享有的合法权益,此即构成了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理论要求。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组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二、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诉讼吗既然业主委员会能够作为其他组织,成为合法的诉讼主体,那么,可否在所有的诉讼中业主委员会均是适格的主体呢?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决定了其在牵涉物业管理领域的诉讼中它是适格的主体。《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限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该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无关的活动。因此,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社团组织,其职责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由于物业管理活动纷争而形成的诉讼中,业主委员会是适格的主体。当然,业主委员会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必须是基于业主大会的授权。《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限定,本文认为,业主委员会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四种情形分别是

1、物业服务公司违背合同商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

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拒却退出的;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公司拒却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限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现阶段实践操作中,人民法院在审理以业主委员会为一方的纷争案件时应当认可其具有通常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应重点审查以下几点来判断业主委员会在具体个案中可否为适格主体

1、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可否符合法定流程。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成立,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业主委员会提诉讼讼可否经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授权。业主委员会在现阶段认同其诉讼主体资格,是一种权宜之计。为防止业主委员会滥用职权,业主委员会每一次提诉讼讼都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以便在流程上确保业主委员会提诉讼讼反映了广大业主的真实意思。

3、可否在物业管理纷争范畴内。业主委员会不得超出职责范围提诉讼讼。

4、可否牵涉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其局限,并不是在所有诉讼中业主委员会均是适格的主体。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行使权利。在物业管理纷争中,业主委员会能够成为诉讼关系主体,就管理经过中的一些纷争行使诉权。但在侵权诉讼或者物权的处罚上,业主委员会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1]《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六、"业主共同管理决定哪些事项?"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基于在小区内的房屋的所有权而与小区内的其他业主之间有一定的共同关系,并基于这种共同关系而对小区内的物业享有共同的管理权,所以,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就有权设立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是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中,当地的政府应当进行指导。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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