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主要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6.19法释[
2000]14号)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
9.9高检发释字[
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士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依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士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2]《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条
[3]《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实施第六条
[4]《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5]《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6]《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7]《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8]《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三、最高法关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6.19法释[
2000]14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七条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
9.9高检发释字[
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士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依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士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2]《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条
[3]《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实施第六条
[4]《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5]《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6]《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7]《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8]《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四、最高法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司法解释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二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二条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一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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