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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工伤事故责任划分和法律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7-14 03:12:59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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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工伤事故责任划分和法律规定
工地工伤事故责任划分和法律规定

一、工地出现工伤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在工伤事故中除交通事故以外,其他事故是不划分责任的。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因为职工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职工的工伤赔偿。
已经认定为工伤事故的,责任主体是企业;赔偿主体则是企业跟工伤保险机构。
首先需要确定某一事故是否工伤事故,然后才能要求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而构成工伤事故要件

1、职工与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2、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

3、职工的损害必须是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4、事故与职工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5、事故不是由于职工自身故意引起的。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2]《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二、员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同等责任,按工伤保险条例算工伤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可分为“全部责任、无责”,“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需要明确的是
①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②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③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④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三、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能否认定工伤

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职工负主要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在单位从事驾驶员工作,在用人单位安排下驾驶单位的车辆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无论驾驶员本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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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四、工地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

在工伤事故中除交通事故以外,其他事故是不划分责任的。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因为职工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职工的工伤赔偿。
已经认定为工伤事故的,责任主体是企业;赔偿主体则是企业跟工伤保险机构。
首先需要确定某一事故是否工伤事故,然后才能要求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而构成工伤事故要件

1、职工与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2、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

3、职工的损害必须是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4、事故与职工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5、事故不是由于职工自身故意引起的。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2]《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五、因工伤亡事故分类及责任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工伤保险条例,请致电咨询

六、公司工伤事故责任划分分析及启示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属于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七、未经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时,工伤的责任如何划分?

未经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时的工伤要怎么来认定呢对于单方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以未经划分事故责任为由不予工伤认定。案情杜芝臣生前是山东凤祥实业有限公司职工。

1月4日凌晨1时30分左右,杜芝臣在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由于雪后路面结冰不慎摔倒,后于凌晨2时50分左右被送往医院救治。1月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被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杜芝臣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月16日、1月20日,杜光峰(杜芝臣之子)及凤祥公司分别以杜芝臣下班途中因事故死亡为由向山东省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月5日,聊城市人社局作出聊人社工伤阳()50011号《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以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明杜芝臣事故责任的相关证据为由决定不予工伤认定。苏秀兰(杜芝臣之妻)、杜光峰不服,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聊城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裁判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聊城市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聊城中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杜芝臣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摔倒致死,被上诉人因此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虽然没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上诉人也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杜芝臣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而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实际上等同于推定杜芝臣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此种推定并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撤销并无不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第五十四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一条

八、"法律中的哪些情形是应被认定为工伤的?"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关于加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规定如下(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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