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是什么罪?
您好,针对您的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是什么罪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却把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置之脑后而不顾。有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举行,有的根本没有安全保卫应急预案,最后致使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失控,酿成挤压、踩踏等死伤多人的恶性伤亡事故。基于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往往伤亡人数众多,危害性极大,《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万分必要的,会对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起到遏止作用以上回答没解决问题您的问题,可以到听律网网咨询。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第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一条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类型。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1.本罪与一般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即致人死亡的,或|者致多人重伤的;或者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虽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l理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采取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对该活动的参加者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是后果并不严重,属于一般的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不构成本罪,属于行政违法的,可相关规定对其处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2.本罪与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之间的界限。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是指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因素,引发的公众活动场所的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本罪与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应当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客观上没有履行法定的注意义务,未消除公众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或者致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但是行为人对此无法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无法控制,主观上缺乏过失心理。(二)此罪与彼罪1.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1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对公众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领域。
2,侵犯的具体法益不同。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法益是生产、作业安全。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既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生产、作业单位的普通从业人员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
4,客观方面的行为形式不同。本罪主要表现为负有排除公众活动场所安全隐患的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义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参加者的人身、财产法益存在着危险性,因而其行为形式是不作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为违章生产、作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一般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
2.本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一般公民、单位负责人或者单位中负有防火责任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上述是二罪之间的区别,但是我们更应当注意规定两罪之间的联系,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了公众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消防机构提出改正措施仍然拒绝改正,导致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涵盖了消防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的,两者之间是整体法与部分法的关系,构成了法条竞合中的包容竞合,所以当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包容竞合的处理原则一—整体法优于部分法,适用本法条,以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论处。
3.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即公园、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中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四个要件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我国许多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协调举办,在此情形下,必须分清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分举办还是以地方政府或政府名义举办,如果是前者,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中作为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后者,具体承办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才是本罪的主体。(二)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即公园、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中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办大型的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造成了重大的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八、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危害发生;
3、犯罪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
4、客观方面是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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