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撤销权法律限制
①什么是合同撤销权1、重大误解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
2、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对利益受损方而言,并非自愿接受。其主要特征在于一方利用对方缺乏经验和紧迫而乘人之危。合同的公平与否,还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是否均衡加以判定,只有将主客观要件结合起来,才能正确认定显失公平问题。
3、乘人之危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做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欺诈、胁迫即一方当事人采用欺骗或实施不法行为给对方造成危难等手段,使对方做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撤销权包含什么?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重大误解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
2、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对利益受损方而言,并非自愿接受。其主要特征在于一方利用对方缺乏经验和紧迫而乘人之危。合同的公平与否,还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是否均衡加以判定,只有将主客观要件结合起来,才能正确认定显失公平问题。
3、乘人之危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做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欺诈、胁迫即一方当事人采用欺骗或实施不法行为给对方造成危难等手段,使对方做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三、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须为第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我国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程序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法律条文】:《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以上回答没解决问题您的问题,可以到听律网网咨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条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四、租赁合同中的可撤销权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可以行使撤销权吗?
要看你是否满足撤销合同的条件。
五、合同撤销后有优先租赁权吗?
一、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可撤销合同,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奏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消灭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必须是符合法律限定可撤销要求的合同。《合同法》限定的可撤销的要求是该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变换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平等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变换或者撤销。”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当具体的合同符合法律限定的可撤销要求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所获到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提起撤销权之诉,而不能一方面直接向另一方行使。但可撤销权是有时限限制的,超发生法定时限不行使,该权利消灭。《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无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做法放弃撤销权。”合同被撤销后被撤销后,因该合同获到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无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犯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两方都有犯错的,应当各自承受相应的职责。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1]《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
六、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房东要求终止合同,合同是否可撤销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通常要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可以合同约定主张赔偿。但是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1. 承租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形下,租赁的房屋毁损灭失的,这种情形通常是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如地震、火灾等。
2. 租赁的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如租赁房屋是危房,随时可能倒塌的。
3.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个有效的租赁合同,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 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如下三种情形的①租赁房屋被依法查封的;②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③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的,导致房屋无法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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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好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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