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注销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公司注销后需要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国有企业为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开办单位或投资人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为全体股东股份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为此,你可以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即诉讼赔偿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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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 第二十条
二、公司注销后涉及的债权债务纠纷,被告主体的确定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那么公司注销后涉及的债权债务纠纷,被告主体如何确定?
三、公司注销后的债务如何清偿?
通常情况下,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对债务作出处理。但是,很多情况下,股东为了逃避债务,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动吊销执照”的方式侵害人的利益。那么公司注销后的债务如何清偿,怎样清偿公司注销后的债务?
四、分公司注销了,劳动合同应该如何处理?
【问题解析】1、应当结合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理解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
在实务中处理这类问题,应该注意法律之间的联系与衔接。
《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部分的规定,公司决定解散的,要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才可以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在清算期间,公司尚未注销登记,其主体资格仍然存续。
公司决议解散是公司终止也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个原因,但是公司解散是一个过程,在公司注销登记前,公司还要开展一系列的活动,仍然需要留用一部分劳动者。
因此,公司决议解散的,如果在公司注销登记之前,公司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办理完终止手续之时终止;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合同自公司注销登记时终止。
2、《劳动合同法》第42条、45条规定的精神,劳动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续延,以充分保护特殊时期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在公司决议解散时,应对处于特殊时期的劳动者予以特殊照顾。
一般来说,上述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在这些情形消失时,公司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当然,公司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在公司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补偿后提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在上述情况下,可以列公司与分公司为共同被告,但最后需裁决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公司不再存续,其法人资格消灭。
因此,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劳动者与原有的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可能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要终止,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应当与原来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者的原劳动合同是继续有效的,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实现了与公司法的良性衔接。
也避免公司通过合并、分立来实现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目的,有利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在一般情况下,当公司解散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以下程序手续成立清算组织,与劳动者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向劳动者支付欠付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待遇。
在出现公司资不抵债等破产事由时,情况更为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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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 第42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2]《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4]《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5]《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五、公司注销后,公司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公司注销后,公司可以再申请劳动仲裁吗”问题回复如下您好,针对您提问的关于公司注销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的问题,为您整理了以下答案,请参考。可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第六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劳动者仍可以将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来主张权利。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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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 第六条
六、公司注销后的诉讼主体确定
公司注销后诉讼主体的确定标准如下1、若公司是依法注销的,诉讼主体仅为公司,其他人一般不担责;
2、若公司不是依法注销的,诉讼主体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承诺担责的股东或第三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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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七、公司被注销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企业注销登记后、债务,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一般将会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你可以该公司的性质,并提供证明材料,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清算期间,终结诉讼,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未成立清算组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申报债权、职工的工资、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24。
2;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法人资格终止,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在申报债权期间、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1,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二)通知;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中外合资。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25,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歇业,不得分配给股东。为此,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公告债权人,缴纳所欠税款,或投资人、部门。为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企业被注销登记时,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五)清理债权。相关法律(一)清理公司财产;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北京高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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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十、分公司起诉后主体资格注销后诉讼能否继续进行?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民诉意见第41条的规定,总公司非依法设立分公司,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还是应当以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我们认为,分公司能否对外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实质要以其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为要件,因为一旦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其对外便公示了分公司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可以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其当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上的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本文着重阐述经过合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及其效力以及分公司民事责任承担的形式。我们认为,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而合法经营权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分公司对外可以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对外开展业务,从而达到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个合同都必需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实质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组织机构的合法经营权,与总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驰了。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分公司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只要在其经营范围内,或者虽然超出经营范围但签订合同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为合法有效(具体理由请参阅《公司法》一百问(三)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超出经营范围是否有效)。针对分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需要指出的一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形式如前所述,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后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具体为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拥有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一旦分公司被要求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后,应当首先以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偿付,当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法院可以裁定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清偿债务,而一旦总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总公司其他设立的分公司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上述的财产进行执行的时候,法律上规定对于被承包或租赁的分公司,对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在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中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时还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超出了总公司赋予其的授权范围,那么总公司能否以分公司超出其授权范围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我们认为,分公司的经营行为作为总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具体体现形式,其对外签订合同,本身就是一种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以外,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即使超越总公司的授权范围,那也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内部之间的约定,无法对抗相对人与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么总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一种补充清偿的责任,一旦分公司对外债务难以清偿,总公司就应当承担所剩余债务清偿的责任。实务中,我们一般的做法是将分公司以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分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后的补充清偿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14条
[1]《民事诉讼法》 第41条
[1]《担保法》 第17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78条
十一、公司注销后,民事诉讼地通常位于公司所在地。
然后去你公司调查了解,事情属实他们会出面调解,并警告你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劳动法,遇到拒不执行的公司他们会强制执行,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先行程序,只有经过劳动仲裁1、拖欠工资的,可以到劳动部门的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首先应该到所在市区的劳动局对你公司进行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会对此立案,留下你的基本资料。”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一般设在劳动局内)举报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这是通过行政手段来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才可以向人民提讼。单位拖欠工资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予以解决,你可以通过下面的方法解决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元,如果你胜了全部由公司负担)。
3.如果对仲裁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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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 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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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