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构成要件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木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盗窃案件构成要件"
在社会治安不好的地区,入市盗窃及公共场所盗窃活动多发,判定一个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可以从刑事案件构成要件分析,如果具备所有条件,则可以认定为盗窃案。那么,盗窃案件构成要件是什么?这要从客观、主观及客体方面看,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
四、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五、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秘密窃取和秘密窃盗的区别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17)却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中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但是,一、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不属于客观要件。二、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三、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四、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六、罪盗窃罪中“违法占有”如何定罪?
你好,另一方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或屡次盗窃,已构成盗窃罪。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能够用于欺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解释》第6条第3项之限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有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组织的;3窜逃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丧命、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导致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导致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解释》第9条第l款之限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解释》 第6条
[1]《解释》 第9条
七、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能由个人犯罪吗?
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犯罪吗,不构成。诈骗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侯耀华不是为了占有消费者的钱才去做广告的。所以与犯罪无关。不构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骗取财钱的行为。他金融诈骗罪的成立以行为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是的,只是金融诈骗比普通诈骗刑罚要高。这句话不全面、不完整。因为构成金融诈骗罪,有两个前提条件,而不是仅有一个前提条件。这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一房屋转租,我预付了240,首先,订金和定金是两个概念,订金是预付款,如果合同取消,就退还订金,定金是一种担保条款,如果合同因一方未能实现,需要赔付相应额度。诈骗的构成要件是是口头合同,其他方面都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有借据便不能以诈骗罪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你可设法查明其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保全,这样诉讼有便于尽快得以执行.请报案或将其告上法庭你按照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侯耀华作虚假广告是否,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综合分析各种情节,详情可面谈咨询。
八、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17)却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中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但是,一、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不属于客观要件。二、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三、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四、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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