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还有效吗?
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实施的行为不一定有效。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则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则委托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死亡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二、被代理人死后,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仍然有效?
1、符合法定情形就有效。
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三、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有效
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实施的行为不一定有效。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则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则委托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死亡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四、"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死亡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委托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死亡后实施的代理行为不一定有效。
只有存在下列情形的,实施的代理行为才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则委托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死亡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五、委托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死亡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委托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死亡后实施的代理行为的效力应当视情况而定。
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关系原则上应该终止。但是,委托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的,或者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六、"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
委托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死亡后实施的代理行为一般无效,但是有例外情形。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终止,此后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但是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七、"代理人不知情的委托人死亡后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您好相关法律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八、公司注销后,重新寻找法定代表人,劳动合同是否还是有效
公司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已经签字,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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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九、法定代表人死亡后,民事活动的后果责任确定
有单位负责
十、工厂员工死亡,法人代表有责任吗?
工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员工死亡,工厂企业法人代表一般是不会坐牢的,除非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一、工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员工死亡,应当按照工亡的标准进行赔偿工亡待遇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如果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也不支付工亡待遇,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扩展资料一、计算方法可以申请工亡,要求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二、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
[3]《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条
十一、公司的法官死亡后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法、依企业章程或隶属管理关系变更。公司法人代表死亡后债务如何处理(一)债权债务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二)债务人通常指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1、法定义务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2、合法权利《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债权无效抗辩权。《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66条
[1]《合同法》 第67条
[1]《合同法》 第68条
[1]《合同法》 第52条
十二、"单位拥有工人死亡后的所有证件吗?家属应如何正确处理"
没权利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有效?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一、了解一下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还有效吗 一般来说,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便终止。但是民法典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以下情形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依然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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