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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中诉讼标的唯一性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11-29 09:23:22 1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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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中诉讼标的唯一性是什么?
法律文书中诉讼标的唯一性是什么?

一、法律中的诉讼标的指的是如何确定起诉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1、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法院予以裁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2、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诉中的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的对象,简单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如物、行为、身体、智力成果等。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整个诉讼的核心。具体来说,诉讼标的的核心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法院的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最后,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如果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则当事人不得就该诉讼标的向法院再行起诉。

三、诉讼标的民法中的诉讼标的具体化

民法中的诉讼标的是双方争议的民事关系及诉讼的对象,在民事诉讼中,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诉讼标的,当然有些特殊案件会有多个标的。当事人提请诉讼,条件之一就是有标的,如果这个弄不清,法院就不会受理案件。

四、共同诉讼中的诉讼标的

1、原告方人数众多。所谓众多,是指同案原告人数须为5人以上,可以是成百上千甚至上万人等。“5人以上”是指具有独立原告资格的主体为5人以上,不包括同一个原告内部的构成人数。

2、原告方实行诉讼代表制。由于原告人数众,不可能让集团诉讼的第一个原告都亲自参加诉讼,而是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集团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当事人。

3、法院的裁判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也及于其他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产生途径有两个1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推选产生;2如果原告方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选定的;则由法院依职权从原告中指定产生。

5、诉讼代表人的总数限为1-5人。

五、什么是法律诉讼标的?

法律中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诉讼都有特定的标的,一般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诉的标的使诉特定化,以区别不同种类的诉。给付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请求。如给付赡养费之诉,其诉讼标的一是当事人双方的赡养关系,二是给付赡养费的要求。确认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确认收养之诉中,父母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即诉讼标的。变更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离婚之诉,诉讼标的是现存的夫妻关系。诉讼标的与标的物不同,标的物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其具体物质形态。在分割财产之诉中,诉讼标的是财物的产权,诉讼标的物是财物本身,或是物品或是一定数量的款项。非财产权益之诉有诉讼标的,不一定有标的物。因素区别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3、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诉讼标的,简单来讲,就是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和对象。诉讼是指原告与被告就某件事情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一般是由原告发起诉讼。被告一般是有错误的一方,经法院判定后,决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是否需要入刑或者进行罚款。

六、"按诉讼标的的诉讼"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的对象,简单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并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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