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分配和举证责任
首先,债权人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尽到举证责任,例如举证《借条》、《借款协议》,并且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签字,或者虽然在签订《借条》、《借款协议》时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通过其他形式追认,例如出具《还款承诺书》等。其次,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家事代理制度”,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对于债务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应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非举债配偶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再次,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例如证明债务用于购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新司法解释与过去的司法政策相比,对司法实践影响最大的变化是将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举证债务人的借款用途往往也是比较困难的,新司法解释之所以把该项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有利于引导债权人对于大额债权债务实行共债共签,体现从源头控制纠纷、更加注重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符合当下的社会现实和公众期待,也有利于强化公众的市场风险意识。1、对于债权人而言当准备出借款项的时候,不仅要考察债务人个人的偿还能力,还应该考察债务人的婚姻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明确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举债人夫妇共债共签是最稳妥的方案。
2、对于夫妻举债一方而言为明确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在借款时就应当对举债用途和借款流转明细做出详细安排。若债务已经形成,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尽快搜集证据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要求另一方配偶谨慎对待该债务,避免另一方配偶被债权人通过某些如电话录音、短信的形式固定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可以用书面协议、电话、微信、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将所负债务取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认。
3、对于非举债配偶方来说对于配偶的借款行为应当予以谨慎,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否则无法避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债务形成后也要小心谨慎,避免被债权人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二、"如何举证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如上所述,这种债务一般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义务为其偿还,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但双方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不予准许。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不禁止夫妻双方对其所负的债务进行相关的约定,但这种约定仅在他们之间产生效力,对外(即债权人)不产生效力。现实中不少人欲通过离婚分割财产以达到逃避清偿债务的违法目的,对此,无论是婚姻登记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应当严加防范,认真审查,凡有损于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三、夫妻共同经营债务举证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债共签,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是否是债权人?
1、夫妻共同举债;
2、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需要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需要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形
1、夫妻共同举债;
2、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需要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需要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五、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证据和证明标准
一、债权人举证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主要如下1、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可提交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欠条,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有关证据。
2、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务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
3、债权人需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法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六、"非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很高兴回答你提出的关于离婚起诉的管辖权这一问题,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2条
七、"如何处理夫妻中的个人债务,让女方带幼女代偿"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作为夫妻共有债务。但是如果能够证实借债未经另一方认可,且并非用于夫妻共有生活的,能够不作为夫妻共有债务处置。因此如果女方能够举证证实符合上述两个要求,能够不承受还钱职责。
2、由于房屋时婚后获到,即使产权证上只登记了一方的姓名,仍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典质有效,则获到房屋所有权一方应承受典质还钱职责。在典质债权人无认可的情况下,房屋是不能出售的。女方能够考虑争夺房屋权利,并予以男方相应的现钱赔偿。
八、"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不归属夫妻一方承担,如何认定举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对该项房产应认定为张三一方个人财产。[管析]笔者认为,这也是共同共有关系原理所决定的。本案中,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对于“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应当由张三负举证责任才符合婚姻法该条的意旨。在本案中,具体而言,并不是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事实材料就是可以作为证据来看待,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才能进行举证责任转换,才有可能运用“优势证据原则”(《证据》第73条)。也许有人认为按照《证据》第70条的规定,即使李四提出了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然而,比照《证据》第69条的规定,对于有争议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仍然应由张三继续为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对书证本身是没有疑义的,该举证责任应当由张三承担,即除了提供赠与书外,还应当由张三申请赠与人到庭作证(如果王五不能到庭,其心态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哪怕这个证据是有争议的。正确的观点是,只有在李四提出了相反的证据前提下。因此,张三能否仅仅凭借一张有争议的赠与书,就可以认为他已经完成了其主张的举证责任,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把举证责任交给李四,即张三的举证是否完成呢笔者认为,不能认为只要张三提出了赠与书这个证据,就可以这张赠与书已能使张三的举证达到了盖然性标准,首先只有张三为确定自己主张的权利(即本权)确实存在,无须采用“优势证据”原则。3、如果作为张三主张的赠与书(不考虑产权证)本身有疑义或争议的话,即该房屋的赠与既可能是张三家的,也可能是张三个人的。因为按照日常生活经验,随着婚姻的解除,这两种情况在没有明确或确定的情形下应该是存在的张三以自已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在王五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该赠与财产属于张三夫妻共同所有。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之规定并结合该法第17条“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尽管王五现在的陈述,所以张三的赠与书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但我们应当看到该规定中的书证是指具有“关联性。也就是说在对受赠财产的归属有争议的情况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首先应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和《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婚姻法第19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财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应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观点进行
1,现双方要求离婚。
2、如果作为张三主张的赠与书(不考虑产权证)本身没有疑义或争议的话,当然应由李四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李四没有举证就由其承担不能的后果,按照《证据》第70条的规定办,如果张三认为该赠与财产属于其个人的。[分歧]对于该赠与财产的有以下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对该项房产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认为受赠财产是双方共同财产,无论是客观原因或主观原因,其后果由张三承担)。理由是,按照《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3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有可能作出有违事实的陈述,但不能因为王五的作证可能有瑕疵,就(预先)否定或者怀疑王五的证词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证据》 第73条
[1]《证据》 第70条
[1]《证据》 第69条
[1]《婚姻法》 第18条
[2]《婚姻法》 第17条
[3]《婚姻法》 第17条
[4]《婚姻法》 第18条
[1]《婚姻法解释(一)》 第18条
[2]《婚姻法解释(一)》 第19条
[1]《证据》 第70条
[1]《婚姻法》 第19条
九、夫妻一方欠的债务——债权人应当提供哪些证明?
首先举证责任在,不在夫妻另一方。其次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所得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最后,未举债一方也可以提供消费清单等相反证据自证未使用债务所得。
十、夫妻共有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认定。
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举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有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隶属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十一、夫妻共同债务协议离婚谁负责?
你好,这个法律原则体现在多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如《侵权职责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受职责。侵权人逃跑或者没有能力承受职责,被侵权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予以适当赔偿。还有其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侵权职责法》 第二十三条
十二、夫妻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应当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夫妻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是如何的?”相关。没有符合您情况的答案不用着急,可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后输入您的问题,我为您精准匹配适合您的律师。相关补充1夫妻个人债务如何举证?夫妻个人债务的举证,具体如下首先要证明没有夫妻共同借款意思表示1、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名;
2、夫妻两人有“在外借款由其本人负责,与另一方无关”类似的约定。其次证明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相关补充2个人债务与夫妻债务的界限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是在以下范围之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一、如何分配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的举证责任 首先,债权人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尽到举证责任,例如举证《借条》、《借款协议》,并且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签字,或者虽然在签订《借条》、《借款协议》时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通过其他形式追认,例如出具《还款承诺书》等。其次,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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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债务的清偿原则是什么,如何清偿夫妻债务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
一、AA制夫妻债务要共还吗2023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说,除非在对外借款的时候债主明确知道该笔债务只由夫妻当中的一个人来偿还(该费用只由一人享受),否则,夫妻二人都要对这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
一、男人赌博欠债女人是否是可以离婚 1、男人赌博欠债女人可以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诉讼离婚。我国法律规定,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