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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效力

来源:法否网 2025-11-22 23:29:46 1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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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效力
股东代表诉讼的效力

一、股东代表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和法律依据

【问题解析】
股东代表诉讼时效起算点是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权利被侵犯的时候。
股东代表诉讼应当具体的侵害行为类型与诉讼请求,确定适合何种诉讼时效期间。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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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二、"股东代表诉讼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1、股东代表诉讼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开始算起。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公司而不是股东。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三、"股东代表诉讼以谁的名义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是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中以股东的名义提诉讼。公司利益受损时,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应当以股东为原告,公司作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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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四、"股东代表诉讼如何以公司为主体进行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与公司息息相关,从程序启动来看,股东需要在公司完成法定前置程序;从诉讼程序上讲,诉讼进行过程中,公司是提供相关事实证据的最重要来源,公司的到庭和陈述既有可能帮助原告胜诉,也有可能使得法院认定原告的诉讼行为是滥诉,那么股东代表诉讼以公司为主体诉讼吗,怎么规定的?

五、股东代表诉讼以公司为主体诉讼吗?

【问题解析】
公司是属于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害公司的利益,股东发现这种情形时,是可以起诉侵害人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是以公司为主体诉讼的,股东代表诉讼代表的是公司,替公司起诉维护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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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六、控股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起诉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问题解析】
在我国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不同意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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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七、股东代表胜诉后,原告能否提起诉讼?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败诉,将不可避免的产生如下

1、对公司而言,败诉不仅使公司丧失了对有责行为人的请求权,同时也给公司声誉带来不利的影响;

2、对被告董事等人而言,此种不具正当目的的代表诉讼不仅干扰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的正常工作,且还会使他们因此而支付一笔败诉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股东败诉时的赔偿责任仅仅适用于恶意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中,赔偿范围不仅包括被告及公司因参加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还包括公司及被告因而受到的其他损失。原告股东败诉的责任实际上包括对公司和对其他股东两方面的责任,被告董、监、高等支出的法定诉讼费用可以判决由败诉原告承担,被告为防御诉讼所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如果能从公司中获得补偿,则此时败诉股东的责任就主要体现为对公司的责任上。败诉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该原告股东的实体请求应当被依法驳回和该原告股东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两个方面。另外,原告股东败诉后,其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不应当在代表诉讼中直接判令原告赔偿,而应由公司另行,给与公司一定的求偿选择权。追究败诉股东对于公司的责任,只要该股东具备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论其是否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就得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八、股东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别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此处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间接诉讼)的本质区别不在于的主体。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时,又称派生诉讼,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股东代位诉讼,而在于诉因和目的

十一、"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显著区别在于辩护方式、程序和"。

1、产生原因不同。股东的权利虽然多种多样,但总的来说,股东的权利可以分成两大类股东的个人性权利和股东的共同性权利。股东个人性权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单独要求并实现的权利,诸如分配权利、认购股份的权利、要求记录其投票表决的权利等。股东共同性权利则是指股东与公司成员之间的契约而享有的、能够对公司事务和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利。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公司性权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间接受到损害,只有当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诉时,才可以由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的起因则是因为股东个人性权利受到侵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诉讼目的不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公司和股东个人都是侵害行为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东个人是间接受害者,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间接地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个人是侵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个公司的利益。

3、诉讼被告不同。股东直接诉讼只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即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代表诉讼适用的范围则比较广泛,凡是公司依法享有的诉权,只要公司机关不能或者怠于行使,股东均以代表诉讼的形式提起。因此,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除了包括前述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外,还可以是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主体。

4、诉讼归属不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即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互相分离的。因此,即使原告股东在代表诉讼中胜诉,则胜诉的利益应当归于公司,而非原告股东。倘若原告股东败诉,则不仅由原告股东负担该案的诉讼费用,而且该案的判决对于公司产生既判力,不仅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诉讼,公司的机关亦不得再就同一理由为公司提起直接诉讼;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所享有的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合一的,无论股东胜诉抑或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于股东,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

5、诉讼程序不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需履行一定的前置程序—用尽公司内部救济,而提起股东直接诉讼则不需要履行该程序。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股东,他直接诉讼的话和股东代位诉讼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股东直接诉讼他的审判直接归于原告也就是股东本人,而且是为了股东自己的利益所进行的一种诉讼。

十二、股东是否可以代表公司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公司机关成员的损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来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以强制行使公司的权利,因而称为派生诉讼(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起诉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利益,胜诉之所得也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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