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类型的一种,由于它的设立程序简单,股东人数较少,经营管理方便,对资金要求不高,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很受投资者们的欢迎,多数中小企业都会选择建立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应该怎样保护?
二、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的方法如下1、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中小股东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
3、股权优先购买权,这是所有股东享有的一项特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三、"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有效性探讨"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权益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李某二人各占10%的股份,王某占80%的股份,甲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由王某担任,张某任监事,李某任副总经理,公司的财务会计由王某的女儿担任。张某、李某因另有职务,故公司的经营主要由王某负责,应该说,无论张某、李某是否实际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甲公司所有的权利均掌握在王某手中。公司成立三年,张、李二人多次要求分红,但王某均以种种理由推托,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帐目也从未向张、李二人公开过。现由于王某经营不善,公司已连续停业三个月,而现行公司法中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张某、李某二人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是笔者曾遇到过的一个真实的案例。张、李二人的遭遇在我国已不是个别现象。类似于大股东王某利用其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侵犯小股东张某、李某权益的现象十分常见。小股东在公司经营和利益分配的决策方面,可谓人微言轻,根本不足以影响公司决策。因此,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确保有限公司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必须尽快采取有效对策,修改公司法。一、建立公司内部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三个机构形成一个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而在现实中,往往由于大股东的控股,变成了三权归一,即大股东的绝对权,从而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力保障。要真正体现,保护小股东的权益,笔者认为,必须进一步完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首先,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权利,并赋予监事会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公司利益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尽管监事会是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处于监督地位,行使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的监督职权,但现实中,监事会并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这主要是因为1、《公司法》虽就监事的监督权做了规定,但这种监督权并无有力保障。例如,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如果董事、经理执意妄为,监事会只能束手无策。
2、在很大程度上,监事会被视为董事会的附属机构,因而不能真正的行使监督职能。
3、即使监事会能够真正行使监督职能,开展监督工作的经费也无保障。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完善监事会制度,限制大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代表人数,增加中小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代表人数。在公司机构之间形成制衡机制,如大股东尤其是享有控股权的大股东在董事会中占有绝对优势,那么小股东在监事会中就应当具有支配地位。其次,《公司法》应赋予监事会有力的行使职权的手段和措施。
1、在董事、经理的行为侵犯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纠正而拒不纠正的,有权代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董事、经理提讼;
2、监事在检查公司财务时,有权以公司名义自行委托审计部门帮助审计财务3、规定提取公司当年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监事会开展工作的经费;
4、必要时,赋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其次,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公司法》规定,公司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上述案例中,王某一人即可以就上述事项做出决定,而无需征得另外两个股东的同意,在日常的经营中,因王某一人兼任董事长和总经理两项职务,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也由王某一人掌控。因而对大股东的权利有所限制才能更好的维护小股东的权益。但传统公司法,都规定一股一权,股份越多,权利越大。但是,许多国家为了防止大股东操纵公司事务,都立法规定对超过一定比例股份的大股东的表决权予以限制,比利时和卢森堡的法律规定,掌握超过公司股份40%的股东在股东会进行表决时,其超过的股份丧失表决权。我国的《公司法》对大股东的表决权没有限制性规定,笔者认为,应酌情予以修改。例如在大股东的权益与小股东的权益发生冲突时,大股东不得以其在表决权上所占的优势作出对自己单方有利的决议;当大股东行使表决权损害小股东权益时,小股东有权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等等。第三、对董事会的经营权加以制约。董事会除了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以外,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及人事任免,由于其权利过度膨胀,我国的有限公司尤其是中小有限公司基本形成了以董事会为中心、公司的一切权利都由董事会行使或者在它的许可下行使、公司的一切事务也在它的指导下进行、董事会只受法律和章程的约束的运行模式,由于缺乏外在的强大压力,董事会的地位不断加强,由于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人员基本由大股东派员担任,加上他们具有人事任免权,在经营管理中往往只考虑自身利益,任人唯亲,而做出损害小股东权益的决策。《董事、经理自营,由谁去追究其自营的责任,是股东还是监事怎么追究如何确定其已经获取了自营收入上述规定均无法解决,而且董事、经理掌握着公司的经营大权,其如果自营,则必定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小股东难以发现,现行的公司监督机制也难以对其进行制约。因此,笔者认为,《公司法》还应当进一步增加对董事、经理的制约条款。例如大股东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自营的,小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更换该董事而不受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董事因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规定其不得继续担任公司董事直到满一定期间,经理有上述行为的,规定董事会不得继续聘任。二、 强化小股东在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条款
1)争取对大股东稀释、增持及退出股权规定限制性条款,以及争取小股东可以自由稀释、增持及退出股权;
2)对行使购买权及优先购买权的程序作出详尽规定,包括请求答复期、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期等期限的确定,以及异议股东股权购买合同版本及主要条件的安排等;
3)对行使购买权及优先购买权的资格及权益分配作出规定,如是否允许已投同意票的公司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或优先购买权,多名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或优先购买权时权益如何分配;
4)拟转让股东转让股权时是否召开股东会,若不召开,其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通知的方式、、次数如何规定,收到通知的其他股东应如何答复,不答复或模糊答复的如何处理;
5)对股权转让价格事先作出安排,包括异议股东行使购买权的价格和内部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价格,如价格需要评估,应事先对评估机构乃至评估方法作出安排;
6)对“同等条件”作出定义,“同等条件”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同等价格,通常应包括价格、支付方式、付款期限以及其它足以对股权购买人的购买意愿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和条件;
7)是否允许公司其他股东部分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如允许,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8)查明公司自然人股东可能的继承人,以及是否接受该等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依法成为公司股东,若不接受,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9)是否考虑设立由大股东“回购”(受让)小股东股权的机制,即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严重损害小股东利益、出现公司僵局或小股东无法实现参股目的等),大股东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或经约定的评估机构所评估的价格)购买小股东股权;
10)如无法限制大股东稀释股权,是否考虑规定当大股东稀释股权时,小股东有权同比例稀释其股权;
11)是否考虑设置“购买选择权”及/或“出售选择权”,即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小股东有权以约定价格受让股权或认购增资(即增持股权),以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小股东有权以特定价格向其他股东转让其股权(即减持股权);
12)是否对从事核心业务的重要子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限制及设定小股东优先购买该等子公司股权的权利。综合上面所说的,章程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是必须要存在的文件,而且这个文件也是保护所有股东的重要依据,同时只要有章程的存在就可以更好的运营一家公司,而所有公司内部的活动都是需要结合这个章程的条款来进行更好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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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应该怎样保护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类型的一种,由于它的设立程序简单,股东人数较少,经营管理方便,对资金要求不高,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很受投资者们的欢迎,多数中小企业都会选择建立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应该怎样保护?二、对小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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