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长兴县,沈先生发现厂门口看守的黑狗不见了。民警调查监控,发现案发当日一辆面包车停在工厂门口,从车上窜下两条大狗,疯狂追逐撕咬黑狗。黑狗逐渐没有反抗迹象后,一男子下车将这些狗全部载走。其后3名嫌疑人迫于压力自首,嫌疑人交代,当天本想带着两条格力犬去捕兔,不料空手而归,便想到吃狗肉解馋。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欢迎发表自己的观点。
师本领
这个行为属于盗窃行为,根据这条狗的价值来确定是否构成盗窃罪。即使达不到犯罪的条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也是要受到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罚。
杨青松
涉嫌违法犯罪,应该赔偿并承担责任
叶宏燕
涉嫌盗窃
张伟
涉嫌盗窃和毁坏财物,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郭光翠
涉嫌盗窃根据狗的价值承担相应责任,另外饲养恶性犬如没有相关证件也是违法的
周小杰
狗也属于工厂的财产,3男子行为属于盗窃行为,应按照客观的市场价格来认定黑狗的价值,然后给3男子行为定性处罚。
张扬智
涉嫌盗窃,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要看该黑狗的价值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达到刑事的立案标准,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李松
在法律层面,三男子的行为已经违法,需要按照黑狗得价值看能否达到量刑金额标准。在道德层面,也属于应当被严厉谴责的行为,应当加强其道德约束和教育。但是是行为应当积极赔偿,如果构成刑事责任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龚永青
涉嫌盗窃。
成长会
涉嫌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