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6日凌晨3时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方向行驶时与前方一辆轮式自行机械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小客车内司机及乘客2人死亡,两车损坏。
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后,前车司机在路边打电话报警,旁人呼喊“先别打电话了,赶紧把你的车往前挪”“我开车给你拉一下,你先把人弄出来”,但他还是一直在打电话。7月18日晚,肇事司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冯明伟
因为先前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他人的生命处于危险当中,司机有就救助的义务也有救助的能力,因为没有第一时间履行这一义务,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
张扬智
漠视生命,不积极施救,应承担责任。
郭光翠
交通事故司机对伤者有救助义务
李国帅
司机漠视生命,属于不作为的犯罪,应该承担责任
徐霞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救人是第一义务,未履行义务致人死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邱伟
个人认为公安机关处理没有不妥
李金杏
先行为引起了他救助义务,如果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话就涉及到犯罪
叶宏燕
个人认为可以处罚或者开除但是不能入刑
李松
放任不管
王升
有救助义务入读没有履行
王庆杰
肇事司机应当承担责任
张伟
事故发生后积极救人,不能放任不管
张牡
这种人就应该判刑,岡顾他人
黄振
这种案件不太好说,专业的就应当由急救人员处置!报警或者打急救电话,应该说他履行相应的义务,他毕竟不是专业的医护人员。
曾小惠
都有责任
李来同
罔顾他人姓名,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件事是应该救人性命
李爱强
一定要先救人
余建飞
案件情况还不是很明朗,既然报警了,为什么不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
龚永青
不作为
杨青松
不理会他人的生命,应该这样
翟东
应该都有责任
周小杰
个人认为司机可能当时已经慌不择路!追究过失致人死亡未免过重
成长会
因为自己的行为造成危险,但又放任他人生命不管的,符合因果关系论。
师本领
应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