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日13时许,安徽省蚌埠市某小区居民邹某某携带宠物犬外出未束犬链(绳),在楼道口处犬只突然窜向邻居邵某某的女儿,致使孩子受到惊吓,邵某某因此与邹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随后邹某某携犬回家,邵某某则报警称女儿被狗咬了。
民警到达现场处置时,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期间邹某某用语言威胁、恐吓邵某某,民警当场予以制止。
4日,南湖路派出所依据调查事实依法对邹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三日、对其现场语言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四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七日。对邹某某携带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绳)的行为已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依法对邵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三日。
有人认为女孩被惊吓,家长还要被拘留,确实够委屈的。但是,双方毕竟都动手了,法律都是认定为互殴事件的。警方作出的决定也是有法可依的。对狗主人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女孩妈妈的处罚同样基于上述第四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