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凝(化名)因担心公司就业歧视,在应聘时未如实告知自己未婚未育的事实。相反,她在求职申请表、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中均将自己的婚育情况填写为已婚已育,并编造了孩子的姓名。
在职期间,王雪凝结婚了。公司知道她怀孕的消息后,立即以其虚报个人资料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她承认自己未如实填报个人生育情况,但认为该行为并非主观恶意欺诈,实际上也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因女职工是否生育与工作招聘、个人能力及签订劳动合同无直接关系,且属于个人隐私,员工有权保留,故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件事大家怎么看?欢迎大家发表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