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破产申请后,受理时效是多久?
移送管辖的破产案件的受理时效是拿到案件后一个月内。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如果起诉到法院要求对公司执行破产清算,法院认为自身不具备管辖权的,在执行移送管辖后,受移送法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企业破产法破产案件的管辖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和清偿比例
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指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公司破产清偿比例是多少?公司破产有什么后果?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李鸿雁律师解析。
四、"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级别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基层人民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人民,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管辖;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管辖。由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影响面广,对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要求较高,人力物力投入较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管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
[1]《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1]《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二条
五、"破产公司的案件能否移送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2、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3、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六、破产案件的管辖权争议处理破产清偿顺序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怎么办人民之间因破产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情形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争抢某一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另一种是连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相互推诿,谁都不愿对某一破产案件行使管辖权。对于破产案件管辖权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当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争议双方的共同上级人民在对破产案件进行指定管辖时,除考虑法律规定管辖权的立法目的外,还应考虑破产案件本身的特点,本着方便当事人,便于破产案件审理的原则和精神来进行案件的制定管辖。二、破产清偿的顺序是什么样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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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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