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标后能否再次更换供应商?
1、可以。
2、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了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中标人)要变更合同主体,也就是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甲是同意的,也就
是说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应当与要约的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
二、"中标后是否可以重新换企业?"
【问题解析】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
三、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注册过程中更换吗?
可以。
对于公司解散过程中的股权转让,人们常常抱以怀疑的态度,似乎公司进入解散状态后,股东便不可以进行其股权的转让。
其实,股权存续期间与公司存续期间相伴随,股权随公司主体设立而生效,亦随公司主体消失而失效。
正如人们所知,公司解散仅是引发公司清算进而消失的法律缘由,自公司解散至消失将有一个过程,甚至还会是漫长的过程,公司解散并不等同于公司的消失。
故公司解散期间,股东可以继续行使其股东权利,如查阅帐簿的知情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以及终止解散而恢复公司的权力等,其中当然也包括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散原因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2]《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四、"企业改制员工不入股可以开除吗?"
企业改制员工不入股,企业不可以开除该员工。员工不入股并不是法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1.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与辞退员工没有必然的关系,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在用工之日起的次月开始主张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11个月双倍工资;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计算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时;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五、企业改制员工不入股是否可以开除?
企业改制员工不入股,企业不可以开除该员工。因为是这样的,员工不入股并不是法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此时如果企业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应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N年N个月的经济补偿标准。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了N年2N个月的“赔偿金”标准。法条原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47条
[1]《劳动合同法》 第87条
[2]《劳动合同法》 第47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六、公司换股东需提供什么资料?如何证明是本人才能办理?
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本人去办理,可以由公司员工带相应的材料到工商局办理即可。
如果你是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在办理是出示身份证原件。
法人变更需要一系列的流程和手续,需要每个股东的亲笔签名,法人不到场另外一个股东持法人的身份证、有关文件和委托书也可以办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十三条
七、企业股权转让后新股东是否可以重新建账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点也是难点所在。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也对公司承担相应的义务,达成股权转移协议后应当及时的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防止法律风险。完毕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九、变更股东结构时,公司法人代表是否可以由B来担任?
能够,但是有限职责公司应当三个股东,除非一人单独公司外。
十一、变更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将新股东增加于工商局的登记资料里就合法存在了。
十二、"公司股东变更,能否要求员工再次签订劳动合同"
怎样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1、劳动合同法限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超出一个月不到2年不签,必须发给两倍的薪水,超出2年不签便被视为无定时限劳动合同,应签无固定劳动时限合同而不签约的,应发给员工两倍薪水。2劳工合同能够由用人单位保管吗?3劳动合同的到底可不能够完全由单位保管这个问题是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俩肯定要注意,要看看有无相关的法律条文对这方面有限定。4劳动合同法的限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齐纳子或盖章后,劳动合同才能奏效。5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就是说,劳动合同不能够仅由用人单位保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标后能不能重新换企业的中概股能否重新换股?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颁布了《招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