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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法庭上快速取证高效取证如何准备证据如何收集证据

来源:法否网 2025-06-09 08:45:43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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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法庭上快速取证高效取证如何准备证据如何收集证据
如何在法庭上快速取证高效取证如何准备证据如何收集证据

一、收条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吗?

法律咨询解答
能。收条是指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正式的收条又称为收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二、"法律对取证据的具体规定法律规定如何取证据"

收集证据时首先要注意收集到的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合法合规的,其次收集到的证据要能够证明犯罪事实。

三、"取保候审人的条件和法律依据"

【问题解析】
取保候审人的条件如下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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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四、当事人无法调查收集证据怎么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时因一些原因可能无法调查收集证据。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五、"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条件"

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包括该证人是具备作证的能力,以及该案件的确需要证人出庭作证,而且该镇人想要出庭作证,但是同时没有参与到其他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必须要准备好相关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必须要如实作证,不能够虚假作证。

六、务庭的证据,提交法律文件。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可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实施当庭调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对于难以鉴定或者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七、人民法院需要自己收集证据的常见情况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八、"证据取证办案指南"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办案现场如有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活动是简单取证。对不涉及计算机使用或维护人员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简单取证程序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取证时,首先由提供证据单位的计算机操作人员打开计算机,查找所需收集的证据。当找到证据时,取证人员应当通过显示器观察和确认该文件的形成时间。然后由操作人员打开文件,由取证人员确认该文件系所要收集的证据后,采用相应的方式予以提取固定。在查找证据过程中,如遇文件找不到或打不开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协助。常用的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有打印和拷贝两种。通常情况下应当采用打印方式,或两种方式同时使用。只有在文件较多不方便现场打印的情况下,才可以单独使用拷贝方式。采用打印方式取证,是将计算机文件打印到纸张上。打印文件时,取证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打印过程,防止计算机操作人员在打印过程中修改文件。打印完毕后,可以按照书证的固定方法,予以固定,但应当注明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采用拷贝方式取证,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光盘中。取证人员应当自备计算机,拷贝后,将软盘或光盘插入自备计算机中进行检查。首先进行检测,然后打开文件检查拷贝的质量。如通过检测发现,则应当先消毒,后打开文件检查。无论采取那种取证方式,在固定证据后,应当现场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况。包括①案由。②参加检查的人员姓名及职务。③检查的简要过程。主要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检查顺序等。④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⑤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⑥参与检查的人员签名。⑦提供电子证据人员签名。(二)、办案现场如有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活动就是复杂取证。对涉及计算机使用、维护人员的犯罪案件,就应当采取复杂取证程序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

1、现场检查与现场访问,首先由计算机专家检查硬件设备,切断可能存在的其他输入、输出设备,保证计算机储存的信息在取证过程中不被修改或损毁。与此同时,侦查人员应当询问计算机使用或维护人员下列问题⑴有无为计算机设置密码及密码的组成。⑵计算机的软件情况①已使用的软件有哪些;②软件的来源,如软件是购买的还是自行设计的等;③软件的维护情况,例如由谁负责软件的维护、调整,对软件作过哪些修改等。⑶计算机的使用情况①如何进行计算机的日常管理;②谁能够打开并使用计算机;③计算机是否出现过影响或可能影响文件质量的故障(如感染等),故障是如何解决的。⑷案件所涉及的资料存放于存储设备的什么位置,有无备份。对计算机使用者拒绝提供密码的情形,可考虑由计算机专家解密,但由于解密工作可能会对计算机储存的资料造成损害,因而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应当十分慎重。检查计算机文件时,计算机专家应当注意对隐蔽文件的查找。有备份的,应由计算机专家同时检查备份文件,查明备份文件与原文件是否一致。

2、提取证据按照前述方法打印和拷贝计算机文件,固定电子证据。如发现在备份文件与原文件不一致时,应当同时提取备份文件。

3、电子证据涉及电算化资料的,应当由司计专家对提取的资料进行现场验证。验证中如发现可能与软件设计或软件使用有关的问题时,应当由司计专家现场对电算化软件进行测试(侦查实验)。经测试确认软件有问题时,则由计算机专家对软件进行检查或提取固定。

4、制作检查笔录除前述检查笔录的外,对解密、测试等过程也应当作出详细的记录。

5、对复杂取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在检查前应 当有所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例如①考虑到计算机操作人员可能不提供密码,计算机专家应当携带解密工具;②对可能需要进行测试的,司计专家应当携带事先制作的测试文件。③必要时,可以指派视听技术人员对取证及软件测试过程进行录像。

九、证人无时间,证人的书面证词和录音证词能否作为法庭证据?

证人必须出庭,除非有证据证明有正当借口不能出庭。

十、"法院搜集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

对于公诉案件来说,个人收集的证据无效。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据,由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人员收集,而且,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如果不按法定程序,违反政策,收集的证据无效。对于自诉案件来说,个人收集的证据有效,但作为定案证据,必须经法庭审理后认定。自诉案件,是一种特殊的行事案件,它不经公安机关和,而是由自诉人直接向人民。行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管是自诉人还是被告人反诉,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当然这并不能取代在审理自诉案件时应该进行的调查和收集证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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