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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分离与保护

来源:法否网 2025-02-06 23:45:30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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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分离与保护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分离与保护

一、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邻接、著作权和版权的区别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如下

1、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著作权的主体则多为自然人。创作,是为思想和情感寻求形式的过程,是设计完成文学艺术形式的行为,是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而构思主要是一种内心活动,所以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惟一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事实 作者。而邻接权作为一种传播权,其主体多为新闻媒体等组织或法人。

2、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例如某甲录制歌星某乙的唱片贩卖,获得利益,那么邻接权保护的就是这些“利益”。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

3、邻接权中除了表演者权之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则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

4、邻接权的权利范围往往是法律规定的有限几种,而著作权的权利范围则非广泛,法律在列举了很多种使用作品的方式后还规定了概括性条款,即“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5、邻接权的行使也要受到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约。例如,表演者表演作品,有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但如果被表演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同意,表演者的这种许可就是无效的。由此可见,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更多的是一种禁止权,即有权反对他人在未经授权的著作权人的配合。而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则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

二、著作权邻接权如何保护邻接权利?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有以下这几点,分别是:第一,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即图书、期刊的出版者;音乐、戏剧等表演者;录音、录像的制作者以及广播电视组织等,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 第二,保护的客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客体是用以传播的作品,即演绎作品,它是以原作品为前提,传播形式的需要加工而成,如戏剧、音乐演奏、诗朗诵、相声等。前者体现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体现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第三,不同。著作权的包括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财产权,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改编、翻译、汇编权等。而邻接权的主要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等。 第四,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而邻接权的获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第五,保护期限不同。著作权保护期限除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永远归作者所有以外,其余权利保护期限的计算兼采用死亡起算法和发行起算法。如公民个人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而邻接权的保护期限,除了表演者其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不受限制外,其余权利的保护期限均采用发行起算法,即截止于表演发生后、首次出版或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邻接权受著作权保护否?

邻接权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四、著作邻接权主要包括哪些权利?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1、出版者权。具体包括版式设计专有权以及专有出版权。

2、表演者权。

3、录制者权。录制者对自己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播放者权。

五、邻接权受著作权保护吗?

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这说明,当劳动者违反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时,只有在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有赔偿的义务。但是,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条确立了劳动者虽有辞职的权利,但也有“提前通知义务”,因此,如果没有对所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又尽到了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则不必支付违约金。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辞职吗这个问题我的回答就是这样的。

引用法规
[1]《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
[1]《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六、邻接权的法律保护有哪些?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这种权利是以他人创作为基础而衍生的一种传播权,虽不同于著作权,但与之相关,故称邻接权。  各国在保护邻接权时采用的方式不一。有的国家用劳动法、行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合同法来解决,有的用民事赔偿的方法来解决,但大多数国家则通过知识产权法加以保护。采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在立法上又采取两种模式一是将著作权与邻接权严格区分,但同置于一个法律文件中加以规定。如俄罗斯1993年著作权与邻接权法、法国1992年著作权法;二是以著作权方式保护邻接权意义上的客体,在著作权法中没有单设邻接权制度,而将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扩及非传统意义上的作品(唱片、广播节目等)。如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英国1988年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采取了前一做法,确立了完整的邻接权保护制度。  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人员。表演者享有表明其身份的权利、其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的权利及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的录音录像并取得报酬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广播组织享有播放权、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的权利。邻接权的保护期从表演发生后、录音录像制品首次制作完成时起计算,为50年。

七、邻接权和著作权之间的关系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著作邻接权从本质上讲,是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虽然不是著作权,但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两者同属于知识产权范围。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八、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著作权与邻接权有下列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造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其权利产生的依据是作者创作作品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或者是著作权合法的承受者,如作者的继承人。邻接权的主体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包括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者等,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其权利产生的依据是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付出的不同于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

2、保护的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原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权利的不同著作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和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财产权利;邻接权的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邻接权的因传播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我国著作权法,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等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享有播放、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节目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对作品的修改权、出版物装帧形式的专有使用权。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能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有哪些区别?”相关。您头疼的事正是我们擅长解决的事,以上问题假如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帮您,请戳页面咨询按钮,听律网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相关补充1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区别是哪些?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区别如下

1、保护的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情感和观点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情感和观点等本身,这些形式表现为小说、论文、电影、歌曲、图画等种类。专利权保护的是发明创造,属于思想、观点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比如电视机的发明、灯泡的制造方法、可口可乐瓶独特的外观设计等。

2、保护的条件和要求不同。由保护对象所决定,著作权法可以保护两部主题相同的作品,只要这些作品具有独创性;但专利权不会保护主题相同的两个发明创造,例如,甲发明了电视机,并申请了专利,乙就不能再申请这一专利。

3、权利产生方式不同。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不必经过任何登记或审查程序;专利权则必须依法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后授予合法申请人。

4、权利不同。著作权的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而专利权仅包括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转让权等财产权,不包括人身权。

5、权利保护期限不同。如前所述,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的50年;专利权的保护期分别为发明专利20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相关补充2著作权侵权的行为有哪些呢?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如下(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引用法规
[1]《著作权法》 第二条

九、"什么是著作权的附属权?附属权都包括什么?"

  在国际惯例中,图书出版者通过订立出版合同,不仅获到图书出版权(图书形式的印刷复制权和发行权),而且还常常获到可能影响图书出版的其他权利,以便控制有关作品的其他分别方式的使用。这些权利由于通常附隶属图书出版权,因而被称为附属权。rn  附属权通常包括rn(一)一期刊载权,即许可他人在一期报纸、杂志上刊载作品的部分篇章的权利;rn(二)连载权,即许可他人在图书出版之前或之后在报纸、杂志上连载整部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的权利;rn(三)选集权,即许可他人将整部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编入选集的权利;rn(四)复印权,即许可他人复印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的权利。rn  不少图书出版者认为,由于他们出版了作品,促成作品得到其他分别方式的使用,因而他们也应该获到其他一些不影响图书出版的权利。rn  在一些国家,图书出版者还能够获到下列附属权;rn(五)播放权,即许可他人在广播电视节目中朗诵作品的部分篇章的权利。rn(六)缩微复制权,即许可他人以缩微胶片形式复制作品的权利。rn(七)计量机使用权,即许可他人将作品存储在计量机存储器内,供公众任意阅读或复制的权利。rn(八)录音复制权,即许可他人以录音制品形式复制作品的权利。rn(九)电影摄制权,即许可他人对作品进行改编并摄制成电影的权利。rn(十)翻译权,即许可他人翻译出版作品的权利。rn  图书出版者获到上述这些附属权,往往并不是要自己以某种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而是要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得到报酬。因此,严格说来,作者授予图书出版者这类权利,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许可使用,而是一种委托代理。由于上述其中一些权利作品的直接利用有关,他人行使这些权利可能对图书出版者的出版利益构成竞争,因而图书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这些权利是能够理解的。但其中也有一些权利不牵涉作品的直接利用,特别是翻译权、电影摄制权等,因而除非是委托作品,图书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这些权利是决裂法的。但在实践中,考虑到各种因素,不少作者仍然愿意将其中某些权利授予图书出版者,或者说委托图书出版者代理行使。

十、邻接权一个网络中的节点在流中可能被请求访问和控制的具体权力。

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权,指作品的传播者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是从英文和法文直接译过来的版权术语,它的本意是与著作权有关及相邻接的知识产权。简言之,其不是著作权,但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其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广义的邻接权,是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人其中。一般承认广义邻接权的国家,都承认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与广播电视组织权三项传统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虽未直接使用“邻接权”的概念,但从著作权法的规定看,我国采用了广义邻接权的基本,具体规定是由《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引用法规
[1]《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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