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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减持国企股票的危害

来源:法否网 2025-08-01 10:48:54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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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减持国企股票的危害
大股东减持国企股票的危害

一、国企大股东减持是否会影响公司业绩?

国企会出现大股东减持的现象,并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对公司的股价会有一定的影响,公司的大股东对所持有的股票进行转让,或者在市场上公开出售就属于股东减持,适量的减持,对于公司的影响不会太大。

二、"小股东如何解除大股东资格"

公司小股东可以解除大股东资格吗?小股东如何解除大股东资格?关于股东除名,现行的《公司法》并未明确作出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对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确立了有限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给予除名的制度。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17条

三、大股东持股被冻结会影响股票么?

1、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期间,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做出后6个月内,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2、董监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处于上述期间的,不得减持股份;

3、大股东、董监高被本所公开谴责后3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4、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及其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股份。

四、大股东解除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而最大股东股权质抻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  一般来说股权质押并不一定是坏的,这是一个中性名词。必如公司在需要现金时,可向银行用股票质押贷款,用贷来的款完成项目,这本身可能是有利的。  但通常公布此类消息时短期内会导致股票下跌,所以有人也把它归入利空的消息范畴以上是对股东解除股权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的解答。

五、"公司有权登报处置大股东股份的案例综述"

当然有权力辞掉你了,股份归股份,与辞掉是两码事,这单位又不是你家开的,明白。只是赚钱能够分一分给你们家而已。我在单位也入股了,不是也被单位辞掉过。

六、股票大减持后,前大股东如何应对?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仍为控股股东的,还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持有特定股份的,对特定股份的减持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

七、公司亏损,谁应为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是指给钱成立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干股是指未给钱而得到的股份,但其实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这个人拥有这么多的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 干股的概念往往存在于民间,特别是私营公司,很多私营企业的雇主们为了笼络一些有本领的人(通常是公司业务骨干),或者有权力的人(通常是官员),希望予以这些人肯定的红利,但是又不愿给这些人事实上控制权或者只是予以部分控制权,所以就假设这些人占有肯定比例的股份,并且按照这种比例进行年终返利,以达到进可攻退可守的目的,于是就有了干股。 在私营企业的雇主们予以干股的时候,有的会签订一些协议,有的无,但是基本上无论哪种,拥有干股的人都不具有对公司的事实上控制权(有事实上控制权的是“事实上控制人”)。所以这种干股协议不如叫做返利协议更加贴切。建议予以干股时,应当订立一份确认协议,两方明确只是予以干股返利,而不是股权,并应当商定干股的享受时限。如需帮助,可致电联系。

八、国有控股公司大股东撤资,如何合法合规地租用个人财产?

《公司法》第180条限定公司因下列原由遣散  (一)公司章程限定的营业时限期满或者公司章程限定的其他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遣散;  (四)依法被注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限定予以遣散。《公司法》第37条限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工人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准许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准许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准许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准许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遣散、清算或者变换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限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认可的,能够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以上公司法限定遣散公司需要由股东会决议,股东个人无权决定此事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180条
[2]《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1]《公司法》 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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