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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担保期间范围

来源:法否网 2025-05-04 04:40:39 1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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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担保期间范围
我国规定担保期间范围

一、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间范围

1、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

2、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四、民法典中的担保范围和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

一、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七、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担保人担保范围的确定

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一定要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会裁定驳回申请。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应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离婚诉讼,否则将会解除保全。提供的担保的数额相当于请求保全的财产数额。但是情况特殊的,人民也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因此,要想财产得到继续保全,在责令追加担保时,应及时追加。

八、担保合同的范围是哪些?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合同应列明哪些1997年12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组织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担保合同应当列明下列(一)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资金和产业状况进行监督。(二)担保人供给对外担保后,在其所担保的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应当依照担保合同实行担保。担保人实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三)担保人供给担保后,在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内,受益人未依照债款合同实行责任而使被担保人因而革除债款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自行免除。(四)担保人有权要求被担保人执行反担保办法或许供给相应的典当物。(五)担保人有权收取约好的担保费。

1992年12月31日司法部发布、实施的《典当借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典当借款合同应具有下列条款(一)告贷人、借款人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告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合同签定日期、地址、合同收效日期;(二)借款的用处;(三)借款的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四)借款的付出及归还本息的时间、办法;(五)典当产业的称号、数量、质量、标准、场所、运用权属及运用期限;(六)典当产业现值;(七)典当产业及其产权证书的占管办法、占管职责、毁损和灭失的危险负担和救助办法;(八)典当产业投保的险种、期限;(九)典当产业的处理办法和期限;(十)违约职责的处理办法和期限;(十一)借贷两边商定的其他条款。两边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告贷人违约时,借款人能够请求公证机关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向人民请求强制执行告贷人的典当产业。

九、"担保协议中无担保期限,担保期限为多长时间?"

你好,对保证期间的确定①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十、"你看看我的借据,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从什么时间算起?"

你在2015年11月1日前没有起诉借款人,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了。因为借条上写了到期不还,担保人还这属于一般保证

十一、"担保人在借条中未约定具体担保期,担保时间是多久?"

担保人在借条中未约定具体担保期,担保时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规定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综合上面所说的,担保人对于担保的时间是可以双方的约定来确定保障的期限,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最长的时间为主债务合同到期的六个月,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保障自己的债权都是有限制性的,如果超过了时间那么将不能再让担保人承担偿还的责任。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2]《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3]《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四条
[4]《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条

十二、连带担保中的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连带保证中的担保人担保期限

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只保证的期限均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半年,如果类似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至还清之日止的,保证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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