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股东抽逃出资合法吗?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是不合法的行为。股东如果按照实际情况去出资的将会对公司的合法合理经营产生非常关键性的作用,如果一旦出现了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将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因此是属于违法行为的。
二、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如何规定股东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股东抽逃出资罪的构成
股东抽逃出资罪的构成是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四、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含义是什么?
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认定为抽逃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00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200条
五、"法律明确如何在公司中判断股东是否涉嫌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1形式要件,包括“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等情形。
2实质要件,即“损害公司权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规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
[1]《公司法》 第二百条
六、公司增资扩股时使用抽逃方法,股东能否获得股份?
已构成。抽逃资本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背公司法的限定未托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给钱,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做法。自然人冒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给钱金额或者抽逃给钱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单位冒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隐姓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构成抽逃出资罪。1、隐名股东虽然未经工商登记,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因此只存在隐名股东补办手续的问题,而不存在其股东资格否认的问题。
2、上述《公司法》的规定,是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原则的直接体现,而该规定是对公司资本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隐名股东同样适用该条规定。
3、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隐名股东既然享受了公司的收益,那么其同样要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和责任。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八、股东滥用权利行为的认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股权资本显著不足,是指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与公司从债权人筹措的债权资本之间明显不成正比例的公司资本现象。既包括股东出资低于最低注册资本的情况,也包括股东出资虽然高于最低注册资本,但显著低于该公司从事的行业性质、经营规模、雇工规模和负债规模所要求的股权资本的情况。新公司法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做了大幅度的下调,最低注册资本在保护债权人方面的功能已大打折扣。因此,应当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升级为动态的、弹性的股权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标准。实践中,可以从公司往来账目中得到准确的,判断出是否属于股权资本显著不足。
2、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即公司是股东的“第二自我”或“工具”。法律对公司从设立到经营均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公司股东也签署了章程来约束其行为。如果存在公司法人的设立、经营与法律规范不符,达不到要求标准,或者公司在经营中从未召开过股东会、董事会,登记的其他股东也从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公司的法人地位应当不被考虑。
3、股东与公司之间人格高度混同第一、股东对公司存在过度控制或不公平的管理,二者之间人格的高度混同。既包括核心人格特征(如人员、机构、业务、财务、财产)的混淆,也包括外围人格特征(如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网址、办公地点)的混淆。具体包括以下表现形式股东与公司在资产或财产界线上混淆不分,没有记载相关的财产、资产的转移和登记手续;股东与公司在业务方面混淆不分,股东与公司之间相互履行以对方名义签订的合同,在供货、收款上没有严格区别开;股东与公司在机构方面混淆不分,办公机构设置在同一地点,人员标准基本相同;股东与公司在工作人员方面混淆不分,存在交叉任职、股东任命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员职务等情况。第二、公司没有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法人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真实、的会计账薄,并妥善保管。如果正常经营的公司没有经营的银行账户和符合国家会计法要求的账簿,其业务往来收支结算等手续均由股东操纵或掌控说明其受制于控股股东或某个实际控制人,公司不过是他人行为的工具而已。第三、公司从未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法人的权利机构,经营的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完备的机构运行记录。而公司不能提供或者完全没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记录,关键的是除去控股股东以外,其他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是否一无所知,或根本不存在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公司是否已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法庭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必须综合考虑一系列重要的因素,在具体的案件中,股东某一欺诈事实只是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一个依据,但它不能是充分的理由。应当从股东与公司之间资本不实、公司未履行必要的程序以及股东有不良动机来证明,公司只是股东个人获取不当利益的“工具”,或公司是个人之 “另一个自我”。只有在实现目标的需要远远压倒维护法人制度的稳定性时,方可适用法人人格人格否认制度。
九、"股东会可以介入解决公司问题,但对方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就你们说的情况,可以行使股东会的权利,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维权处理,另外可以报警处理,对方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十、"股东决定公司替补人选?法人辞职是否有效?"
有效的,但是需要给出公司找到替代人的时间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实际股东抽逃出资是合法的行为吗,法律上的具体规定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公司营业纠纷发生之后,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尽量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坦诚、友好的解决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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