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构成要件
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构成要件1、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犯罪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毒品,而实施走私的行为。
二、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则不必过于苛刻,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
三、非法销售专用窃照器材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保卫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则会侵犯公民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另外,秘密联络、截密等器材直接关乎国家安全利益,因此,对这些间谍器材的生产、配售、使用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国家安全法和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由国家安全部确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生产、配售都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安排、批准。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非法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或者虽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但擅自超计划生产、超范围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是国家安全部门进行侦查、保卫工作的专用工具,其生产、销售均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在法律上属于一般禁止的事项,因此除非已有国家安全部门明确的指定、批准,原则上均属于非法生产、销售。实践中对于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人必须提供其生产、销售行为已经国家安全部门指定、批准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为合法的,应当认定其为非法生产、销售。值得注意的是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是否属于非法行为的证据不同于一般案件,这是因为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除经专门特许外,均为非法,即国家一般性地禁止。而国家安全部门指定、特许专用间谍器材生产、销售是不同于其他行业管理的,其指定、特许行为一般是不对外公布的,所以,行为人不能提供国家安全部门指定、批准的证据,本身就说明其行为是非法的;同样,即便经过指定、批准的,如果其行为超出指定、批准范围,超出部分仍应认定为非法,非法生产是指未经批准,运用各种手段加工、制作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实践中常用的手段有自行设计加工,如设计加工窃听装置;自行编制,如编制一次性密码本;组装,如购买电子元器件组装窃听装置;改装,如把一般民用电子设备改装成电子截听设备等,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只要从无到有地制造出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或者把普通民用设备经过改造变为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就构成非法生产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只要行为人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安全部确认的专用间谍器材,即使其产品质量、性能低于合法生产的专用间谍器材,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非法销售是指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专用间谍器材或者向没有法定使用许可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出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为了出售而走私、购买专用间谍器材的,以非法销售论。但如果走私专用间谍器材达到走私罪标准的(偷逃应缴税额在50000元以上),应作为牵连犯比较两罪分别可能判处的刑罚,从一重处断。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则不必过于苛刻,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
四、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五、盗窃毒品罪构成要件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信用卡诈骗罪2、盗窃罪法律依据《刑法》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六、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食物罪犯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以及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或者携带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生产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加工、提炼、制造制毒物品的行为。“两高”、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制毒案件意见》),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2、超过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3、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4、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单位的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5、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三)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四)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制毒物品而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关于非法生产制度物品罪的处罚标准细分毒品种类的不同以及数量的不同有不同的认定,这一规定大多为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随着时代的变化,新型毒品的种类与数量的金额也在变化,因此对于规定应当司法解释的最新具体规定进行细分。
七、如何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共犯?
“共犯”是指共有犯罪,即二人以上共有有意实施犯罪做法。n二人以上共有过失犯罪,不以共有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职责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n如果二人以上事先同谋,事中有人没去实行犯罪,也按共犯处罚。
八、"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3、客观方面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本罪的对象是毒品。因此,贩卖毒品认定的主要方式就是明知道这个是毒品,而将此销售给他人,这就是贩卖毒品,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否知道这个是毒品,都算是贩卖毒品罪。同时,无论是否已经获利,也不影响罪名。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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