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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如何界定?股东抽迁出资具体表现都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10-24 14:06:37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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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如何界定?股东抽迁出资具体表现都有哪些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如何界定?股东抽迁出资具体表现都有哪些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界定和表现。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如何界定?资本是公司的血脉,是公司的动力之源、效益之泉,抽逃出资则会严重侵蚀公司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为此,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既是民事侵权,也是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那么,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有哪些?请看下文

二、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如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可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条

三、公司法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有哪些?

【问题解析】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
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认定抽逃出资的要件有两个

1、形式要件,包括“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等情形。

2、实质要件,即“损害公司权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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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
[1]《公司法》 第二百条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形式及其后果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二)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三)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四)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五)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六)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七)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八)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九)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166条

五、公司未开展经营期限时,股东抽逃出资是否会影响公司经营状况?

公司成立未开展经营期间,股东抽回全部出资,后公司开展经营时股东向公司投入经营性资金,且数额远超其出资,可否认定股东补缴其抽逃的出资

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有哪些?(股东抽逃出逃出资的形式)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公司给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属于公司的重大决策,这种情况下,不能由法人直接作出决定,需要表决通过后才可以执行,但还需要对股东的债务情况进行认定,如果是由于违法行为导致的债务,那么是不可以进行担保处理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1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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