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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核实的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况

来源:法否网 2025-08-07 22:19:41 1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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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核实的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况
法院查明核实的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况

一、法院查明核实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二、"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三、公司不执行法院判决书,法院如何应对?

关于法院判决书不执行怎么办的问题,具体的回答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对你与老胡之间的纠纷作出的判决是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老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你需注意的是必须在判决书确定的老胡履行期届满后1年内提出申请。

四、法院执行不出裁定书怎么办?

法院出具的强制执行裁定书首先要送达双方当事人。法院没有按执行裁定书执行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就是说,法院依法应该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出异议,这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

五、"如何执行法院裁定法律上解决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的回答是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也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部分,只要是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裁判,如果确有错误,人民法院都有审判监督的权利。
首先,民事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包括再审程序的启动和再审程序的审理。就民事诉讼而言,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再审程序是后续程序,它可以改变原来生效的裁判。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终结时止。
其次,执行程序同样是民事诉讼中的法定程序,民事强制执行是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执行程序既然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必然延伸,当然是审判监督的范围、也必须接受监督,法律规定的裁定,并不仅指审判过程中的裁定,也含执行过程中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10月1日作出的《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不服执行机构办理的有关案件按本规定即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为解决执行过程中确有错误的裁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审判监督程序,除了纠正审判过程中的错误外,同样是对人民法院因强制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时设立的一种补救制度,为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错误执法行为提供了补救的机会和方法,也为司法机关严肃执行,公正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只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才能纠正人民法院因具体执行错误或者执行措施不当,致使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利益损失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矫正,从而使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
第四、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按何种程序纠正的请示报告》函复,只答复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虽然法律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操作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对执行裁定申请再审,由立案庭复查,认为原执行裁定可能有错误的裁定中止原裁定的执行,进入再审。但再审程序时应考虑执行程序的特点,不采取开庭审理(因开庭是法庭针对双方当事人),而应用听证形式。将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给相应当事人,在听证时进行举证质证,让当事人在听证时充分陈述自已理由的机会。听证应公开,简便易行,合议庭评议后,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撤销原裁定,另行作出的执行裁定这样对错误的执行裁定再审时更能凸现司法的严谨性。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8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六、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书解决我们权利问题

法院是有义务为你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的,只要你据理力争,法院应该给你出的,难度不会很大。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你作为当事人是有这个权利的,《民事诉讼证据》就是专门赋予当事人的这项权利,律师行使这项权利也是来源于当事人的该项权利。

七、法院判决书不执行怎么办?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要向交纳一定的费用。判决书下来了如果对方确实没有财产执行的话,会判中止执行。等可以执行时再执行。一般这个的追溯期限是2年。【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3]《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八、"法院未将执行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该裁定书能否执行?"

法院出具的强制执行裁定书首先要送达两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能够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就是说,法院依法应该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能够在限定的时限内依法提议异议,这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平等公正。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

九、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裁定书?

是的,法院出具的强制执行裁定书首先要送达两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能够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就是说,法院依法应该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能够在限定的时限内依法提议异议,这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平等公正。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

十、人民调解书无签名但加盖公章,能否申请法庭强制执行?

经司法确认后,法院有裁定书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为了更好地分析具体情况,节约相互时间,建议来电或当面询问律师,如果要得到具体的法律帮助,最好直接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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