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省人保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名誉权与隐私权属于人格权范畴,两者均以尊严性精神利益为客体,从定义上看,名誉权是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维护其名誉安全而不受侵害的权利,而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生活自由与保密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二者客体不同。从民法角度而言,名誉权的课题是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而隐私权则是权利人不愿公开的隐私信息。
其次,侵权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行为方式为故意以侮辱与诽谤来减损他人的名誉,前者为以暴力或语言文字等方式毁损他人名誉,如剥光他人衣服、嘲笑辱骂他人等;后者为以语言文字方式捏造有损名誉事实并广为散布,如宣扬某公司财力亏空、将要倒闭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在于非法获得或未经许可非法公开他人的私人信息。
再次,侵权的后果不同。名誉权的侵犯往往是利用虚假的信息,所以如果查明事实,可以否定虚假的信息,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方式来加以救济。隐私权的基础在于其客观性和秘密性,如果被公开,就丧失了秘密性的基础,也就不再成为隐私,所以是无法像救济隐私权一样的方法来补救。
最后,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同。侵犯名誉权实行的是过错责任,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其构成要件。而对隐私权的侵犯则实行严格责任,侵犯隐私权也不一定要以造成精神损害为后果,只要有非法获得、未经许可而公开的行为,就产生侵权的。
侵害名誉权与侵害隐私权最大的差别在于,前者需要捏造事实进行侮辱诽谤,后者是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披露事实。
二、江苏省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江苏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95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607元年。
三、"江苏省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相关发啦,关于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下2017年标准尚未出台,暂适用2016年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计算概述1、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2、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4、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5、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6、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7、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8、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四、"江苏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2021年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1、医疗费2、护理费3、误工费4、住院伙食补助费5、交通费6、营养费7、残疾、死亡赔偿金8、精神损害抚慰金9、被抚养人生活费10、残疾辅助器具费11、后续治疗费12、整容费13、康复费14、住宿费15、丧葬费16、财产损失
五、江西省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江西省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多少”问题回复如下江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项目与计算方法(仅限于伤残)1医疗费(住院期间费用)2后期治疗费(指鉴定机构确定的后期必然发生的费用)3残疾赔偿金城镇28673元/年× 年× %(伤残系数)农村12138元/年× 年× %(伤残系数)4误工费本人月工资/30天×全休时间/或计算至定残前一天5护理费(不含护理依赖)护理人员月工资或居民服务业月平均工资/30天×护理期(以鉴定结论为准)定残后护理费(指存在护理依赖的情形)护理行业的年平均工资/年× 最长20 年× %=(护理依赖系数)6住院伙食补助费
15-50元(南昌地区100元)/天×住院天数7营养费
10-30元(南昌地区20元)/天×营养期(以鉴定结论为准)8交通费、住宿费、施救费(以发票为准)9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其他财物损失费(以保险公司定损或物价局评估为准)10鉴定费(指司法鉴定费,该笔费用由肇事方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11残疾辅助器具费(如果截肢需要做残疾辅助器具鉴定)12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17696元/年× 年× %÷ (扶养人人数)=农村9128元/年× 年× %÷ (扶养人人数)=(小孩计算至18岁,老人60岁以上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有退休工资不支持)13精神抚慰金 (一个等级3000,最高不超过50000)
六、江苏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
江苏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19条
[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20条
[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21条
[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22条
[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23条
[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24条
八、湖南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说明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866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829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95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951元。法律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湘高法明传2021494号】》一、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范围扩大至湖南省全辖区,将试点案件类型范围扩大至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二、各法院应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三、本通知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开始执行,11月1日之前已进入二审或再审程序的案件仍按原标准执行;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湖南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相关。如果您的情况特殊,可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后输入您的问题,我将为您分析问题,并匹配律师为您解答。相关补充1浙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浙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规定是不同的费用,具体的不同的赔偿的标准如下所述。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
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相关补充2交通事故精神损失如何赔偿标准精神损失的赔偿
1、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处理。
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3、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2、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2、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
3、从客观角度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3、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九、江苏交通事故等级伤残赔偿标准相关规定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度)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全省收入支出指标,现将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通报如下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
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476元;
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5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标准适用);
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820元。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公布后再做通报。
十、"如何计算常州市区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伤残程度的赔偿数额"
差不多50万至60万。建议你带资料面谈,交通事故案件需要核对你的病例材料,结合你的病情恢复情况才能给你准确的判断。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苏省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题目,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修、分析、判定的一种调查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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