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工时间的计算方式
1、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上所写的日期、提出的休息时间建议就是误工时间。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也可以工作单位出具的受伤人员误工的时间证明来确定。
3、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四、误工时间计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五、误工时间的计算方法
1、非持续性的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
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六、误工时间的计算方法
1、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上所写的日期、提出的休息时间建议就是误工时间。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也可以工作单位出具的受伤人员误工的时间证明来确定。
3、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4、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是如果受害人没有残疾的,又对治疗后回家休养的这段时间没算在误工时间内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司法鉴定。
七、工伤误工时间规定如何计算误工时间为工伤患者提供赔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休养时间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各地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职工伤情出具的休养证明,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江苏省人民政府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八、误工费误工时间计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九、误工时间计算方法争议
1、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2、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时间的证据是医疗机构关于治疗情况的证明,比如出院小结,能证明住院多久,住院时间就是误工时间,或者是医嘱确定的休息时间也是误工时间,或者是医院诊断患者已经治愈的时间。构成残疾的,则由伤残鉴定书载明的定残日期确定。在具体的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决定误工时间的最后,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可以参照有关部门规章,但主要是受害者的伤情以及医生的意见、或鉴定结论来判断误工时间。但要注意,对方如果知道你坚持上班,可能会对你的误工时间提出异议,因此,你最好对此有所防范你只是到单位去看看,并不是正式上班。我们国家对于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是非常的完善的,对于误工费我们大家都知道是可以不用去上班的,因为误工费就是为了补偿不能上班的所赔偿的费用。对于误工费期间上班我们在法律上应该是不允许的,所以我们在误工费期间尽量还是不要去上班。
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1]《民法通则》 第143条
十、误工时间的计算方法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轻伤误工时间应当依法计算。误工时间计算1、非持续性的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最高《关于贯彻执行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
十一、"交通事故后误工时间和误工费用计算"
误工时间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十二、误工时间计算。
1、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上所写的日期、提出的休息时间建议就是误工时间。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也可以工作单位出具的受伤人员误工的时间证明来确定。
3、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误工时间如何计算?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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