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人是否可以使用保管物?保管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1、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或者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损坏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依《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义务如下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
2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3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4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须亲自为保管行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得将保管义务转托给他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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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二条
二、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保管合同中的义务
【问题解析】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有亲自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同时,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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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2]《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一条
[3]《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二条
三、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哪些?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一般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保管人应当亲自并且妥善保管保管物。
法律依据
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一条
[1]《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二条
四、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包含哪些?
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保管凭证是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凭证,同时对已成立的合同有举证作用。
2、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该项义务是保管人最主要的义务。
3、不得转保管的义务。保管人应当亲自保管保管物,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项义务是保管行为的专属性所决定的。
4、不得使用的义务。保管人一方面不得自己使用保管物,另一方面也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及时通知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将这一情况通知寄存人。
6、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即便是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仍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五、保管人的催告义务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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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二条
[2]《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三条
[1]《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二条
[1]《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三条
六、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有改变?
合同解除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债务人承担的责任为前提,并以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限。1、主合同尚未开始履行就解除的,担保债权没有发生,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2、主合同是因债权人的责任而解除的,债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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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七、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和义务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保管凭证是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凭证,同时对已成立的合同有举证作用。
2、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该项义务是保管人最主要的义务。
3、不得转保管的义务。保管人应当亲自保管保管物,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项义务是保管行为的专属性所决定的。
4、不得使用的义务。
八、保管合同中的权力和义务保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管人的义务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无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和义务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五十三条限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
2、另一半、娃儿、爸妈;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人员、近亲属。除前款限定外,被保险人认可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rn 单从文字上看,上述法条能够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保险法采取的是利益主义和认可主义的结合,隶属第一款所列关系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适用利益主义原则;隶属第一款所列关系以外的主体之间,适用认可主义原则,即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其他利益关系,只要被保险人认可,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rn 另一种理解认为,第二款被保险人的认可是建立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实质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即只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并经被保险人认可,方才认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除了第一款所列关系外,还有依据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利益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合伙关系、劳动关系以及聘用关系等。rn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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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十二、保管合同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
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包括
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是什么保管人应该向谁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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