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规定"的工伤赔偿?
是。劳动者受工伤不能在工伤管理部门报销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用人单位需要赔偿的范围是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等,劳动者需要持医院的证明到鉴定机构鉴定。
二、工伤赔偿公司不支付员工赔偿怎么办?
公司不进行工伤赔偿的解决办法1、先申请工伤认定
1企业作为申请人,在职工发生事故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职工作为申请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2、等工伤认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单位不承认工伤时
要是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没有有力证明的,应当承认工伤;
4、能协商就双方协商
在确定属于工伤后,单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能够坐下来协商的,就双方协商赔偿数额和范围。单位履行了赔偿义务,受害人无须再经过其它程序;
5、协商不成申请仲裁
双方协商不了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应当服从;
6、向法院进行起诉
受害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三、雇主责任险雇员工伤能报销医疗费吗?
1、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标准文件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
2、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3、误工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而遭受的误工损失,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4、医疗费用保险公司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医药费。
雇主责任险真正的解决了企业对其员工的赔偿的责任风险。对于企业的员工来说,相当于企业给员工所购买的一份保障。而对于短期工、小时工、学生工、等一些比较短期的岗位,那么企业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用工形式,就可以采取雇主责任险的方式防止他们的用工风险。
四、无劳动合同工作发生工伤,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如包工头不具有用人资格的,应将发包单位即建设单位列为被诉主体,承受用人主体职责。
2.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限定,建筑单位、矿山公司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受用人主体职责。
3.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不能通过工伤得到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工人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2年内申请;
4.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等伤情稳定后能够申请劳动本领判定,判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量伤残赔偿数额;
5.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工人能够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公司不配合申请,个人申请工伤,如何解决?
1、工人发生工伤的,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产生的花费由工伤保险承受,薪水由用人单位,如果无工伤保险的话,工伤产生的全部花费由用人单位承受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花费,按照国家限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花费和康复花费;(二)住院伙食补贴费;(三)到兼顾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花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和一至四级伤残工人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贴金;(八)因工丧命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贴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丧命补贴金;(九)劳动本领判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花费,按照国家限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薪水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工人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
引用法规
[1]《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2]《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六、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发包方是否需承担赔偿费用?
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第19条规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无效,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招雇的人员受伤,除雇主承担一定责任外,转包方应负有同等的赔偿责任。 此外,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4月4日《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规定,关于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包工负责人未汇报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引用法规
[1]《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第16条
[2]《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第19条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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