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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其他债权人能否平分债务?

来源:法否网 2025-09-06 11:45:21 5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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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其他债权人能否平分债务?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其他债权人能否平分债务?

一、"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其他债权人能否平分对应债务?"

【问题解析】
对于债权人来说,在法律上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因此大家都可以分到相应的钱和物,不过在分的顺序上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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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二、"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剩余债权人能否平分对应债务?"

对于债权人来说,在法律上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因此大家都可以分到相应的钱和物,不过在分的顺序上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三、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其他债权人能否平分对应债务?

【问题解析】
对于债权人来说,在法律上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因此大家都可以分到相应的钱和物,不过在分的顺序上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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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四、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会通知债权人吗

法院准许原告保全申请的,即会通知原告交纳保全费,提供担保,这个时间一般是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完成。所以法院在作出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的决定时会通知原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五、可保全债务人的其他债权嗎?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条件如下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
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
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法院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六、保证人破产债权人是否可以申报债权?

【问题解析】
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保证债权属于或然债权,在一般保证中对主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或者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责任,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基于此,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承担多大的保证责任具有不确定性,这由此决定了保证人破产后,保证债权的申报和受偿程序具有特殊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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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七、债务人财产被另一个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后是否仍可以申请债权人?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92条
[1]《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93条

九、"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执行经过中,时常遇到被执行人对多个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而被执行人的财产又不够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这就牵涉多个债权人怎样受偿和参与分配的问题,那债权人该怎样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限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九十条就案件执行经过中,法院采取查封措施作发生相关限定,但这司法解释限定的比较原则性,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肯定程度的认识。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分别认识实践中,《执行限定》第八十八条的限定给权利人常常带来先入为主的概念,特别是多份奏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均无保证物权的,权利人通常认为只要案件在审理中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进入执行后就应按照先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查封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无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仅就剩余财产分配,而不应以债务人的财产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准则,主张“先到先得”。因此在处置该类案件中形成三种不认可见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的财产是动态、可积累的,即使现在无足够清偿全部债务的财产,只要被执行人无丧失劳动本领他仍有偿付本领。而申请诉讼保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及顺手执行,因而赋予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相应的优先效力,符合民事执行的价值取向。如果不赋予其优先受偿的权利,不但会削弱其应有的功效,对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而言也是不平等的。第二种意见认为在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可否当然享有优先权,法律对此尚无明确限定。因此不能想当然任意扩大优先权的范围,赋予诉讼中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以法定优先权的地位。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优先诉讼和优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应予多分,即不会打击当事人对诉讼保全的信心,又能体现法律平等。被执行人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采取优先主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限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限定“多份奏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保证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步骤受偿”。据此,在有多个金钱债权并存的情况下,各债权人的受偿步骤依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而定,先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查封的债权人能够优先受偿,其后的债权人仅能就剩余部分的财产受偿。由此可见,在需要金钱债权的执行中,我国原则上也认同查封能够使债权人在流程上获到优先受偿的权利。被执行人财产不够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采取平等主义。

1被执行人为公司法人《执行限定》第八十九条限定“被执行人为公司法人,其财产不够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可见,如被执行人为公司法人,当事人通过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进行分配。如债权人不申请破产,则按照《执行限定》第八十八条“各债权人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步骤受偿”,而不按比例受偿。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执行限定》第九十条又限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奏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够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获到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能够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因此在对财产不够以清偿所有债权的公民和其他组织执行时,查封的实施既不为债权人创设实体法上的优先权,亦不产生流程法上的优先权,仅仅使债权人获到就债务人的财产受偿的资格。在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因查封而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中明确“已经查封的财产在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时,都要列为破产财产,由所有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执行限定》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九十条
[1]《执行限定》 第八十八条
[1]《执行限定》 第八十八条
[1]《执行限定》 第八十九条
[1]《执行限定》 第八十八条
[1]《执行限定》 第九十条

十、债权人能否申请保全财产?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然后就剩余财产按照前面阐述的方案进行分配。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92条
[1]《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93条

十二、资不抵债债务人申请财产保全必要性研究

有必要啊,你只管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即可,但申请财产保全是需要提供保证的,否则法院不会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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