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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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公司成立后,股东会的召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在开办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人数有限制吗?
开办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人数是有限制的。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1—50个,可以是自然人个人或机构组织;股份有限公司只对发起人有限制,即应当有2—
200 个发起人,并且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风险提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程序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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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一般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要求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一般是五十个以下;
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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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
[2]《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六、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有哪些责任?1、公司不能创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过失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成立后,公司发起人具有资本填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
七、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法定事由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分为临时和定期股东大会,定期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日期召开。由以下人员或组织召集十分之表决权就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以下人员或组织主持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责,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八、"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就保证事项举行时间的限定"
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要求(增加)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受职责。董事会的决议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招致公司遭到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职责。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能够免除职责。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职。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职责公司经理职权的限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能够决定由董事会人员兼任经理。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债。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得到报酬的情况
九、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设执行董事优点签字办事方便,决策效率高缺点普通事项由一人决定,无需经其他人同意设董事会优点充分统一三人意见缺点签字办事效率低下对于你描述的公司规模,其实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没有多少区别,因为对有限公司而言,一般的变更事项必须经过股东会同意,仅董事会或执行董事通过是没用的。股东会就是你们三个人,所以公司重大决策的事项需有你们三个签字同意均方可。只是在制定章程时,要特别注意股东会的议事,要更改成任何事项需全体股东同意。
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
十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流程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流程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限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拥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议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应当隶属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拥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
十二、法人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东会如何召开?
股东会是个形式上的权力机构,不是某个人,也不是一个常规机构,只是需要股东会决定某个事项时,所有股东找个地方开个会,形成一份书面决议,签个字而已。参加股东会的人如果是法人,则由法定代表人参加,或法定代表人出具书面授权书,由代理人参加,如果参加人是自然人,本人亲自出席或出具书面授权书,由代理人参加。以上授权书如有必要时,可要求出。《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2]《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
[3]《公司法》 第四十条
[4]《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
[5]《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6]《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方式及法律规定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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