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后诉讼保全担保物可以解封吗?规定是什么。
律师解答1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会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诉讼保全解除后,诉讼保全担保物也就自然不需要再为诉讼保全继续提供担保了。
2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支持的,那么,在判决履行完毕之前,是不能解除诉讼保全担保物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的担保的。但也存在以下几种例外
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诉讼保全担保物也就自然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②保全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会裁定解除保全;
③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而申请人没有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保全措施解除,诉讼保全担保物完成了自己的使命,也就无需继续充当担保物的角色了。
需要说明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标的额较大的保全申请,张锐律师不建议当事人再以提供担保物的形式提供担保,建议通过向保险公司或相关保全机构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来替代实物担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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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二、诉前保全起诉后转为诉讼保全可以吗,法律规定是什么
诉前保全起诉后转为诉讼保全可以,需要实际情况案件审理来认定严具体的保全的措施。在诉前财产保全当中主要指的就是利害关系人,因为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三、判决后诉讼保全担保物可以解封吗?
律师解答1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会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诉讼保全解除后,诉讼保全担保物也就自然不需要再为诉讼保全继续提供担保了。
2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支持的,那么,在判决履行完毕之前,是不能解除诉讼保全担保物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的担保的。但也存在以下几种例外
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诉讼保全担保物也就自然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②保全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会裁定解除保全;
③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而申请人没有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保全措施解除,诉讼保全担保物完成了自己的使命,也就无需继续充当担保物的角色了。
需要说明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标的额较大的保全申请,张锐律师不建议当事人再以提供担保物的形式提供担保,建议通过向保险公司或相关保全机构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来替代实物担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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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四、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诉前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一、诉讼前的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一)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
(二)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三)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四)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93条
五、诉前保全财产会查封吗,法律有哪些规定
诉前保全财产是会查封的,一般在当事人申请了之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就会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如果情形比较紧急的,那么就会在四十八小时之内进行查封,但当事人需要在保全之后的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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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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