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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4要件都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10-12 22:12:35 2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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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4要件都是什么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4要件都是什么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4个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就在于不仅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及时惩办,而且这种行为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继续作恶,危害社会。因此,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予以惩处是十分必要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保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这些犯罪分子既包括尚未被抓获而潜逃在外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抓获的已决犯和未决犯。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实践中,如果明知其人是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案犯,而仍向其提供资助或者交通工具,帮助该案犯潜逃的,或者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毁灭罪迹,隐匿、转移、销毁罪证等,也都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尽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手段多种多样,但目的只有一个,是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另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只能发生在被包庇者实施犯罪之后,并且事先没有通 谋,如果事前通谋,事后又包庇的,则属于帮助犯,以共同犯罪论处。事中通谋也属于事先通谋,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应当按照本罪处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应从重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亲友之情,有的是出于哥们义气,有的是出于贪图钱财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而予以包庇的,均构成本罪。
对本罪故意中“明知”的理解
对于本罪故意中“明知”的准确理解关键是把握行为人实施本罪行为时对于本罪对象的认识情况的不同情形来确立是否构成本罪。结合司法实践,大致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1、明知的时间通常是在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一开始时形成,但也不能排除行为人刚开始并不知道,而是在行为过程中得以认识的情形。比如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住所一段时间后得知对方的身份,但仍然继续任其留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客观上继续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住所,在主观方面,在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持续过程中,又具有了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有意让其藏匿的主观意图,完全符合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构成。当然,如果行为人在提供住宿等便利行为结束以后,方发觉或获悉对方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则不应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行为人必需认识到其所包庇的人是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犯罪分子。尽管这里的明知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因素,但是却包含着客观的,这个客观的就是前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的存在,即行为人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前案的行为人已经客观上实施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这是行为实施包庇行为的基础,也是包庇行为具有可罚性的依据。

3、明知程度包括确切的明知和不确切的明知两种情形。对于明知程度的界定不同将直接影响到定罪。如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毒品犯罪,但并不知道究竟是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是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者是非法持有毒品,而进行包庇时则如何定罪?我国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行为人所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实际从事的毒品犯罪来确定,如实际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论处,如包庇非法持有毒品等毒品犯罪分子的,则以窝藏、包庇罪论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这种情形应以包庇罪定罪。,“明知”应包括确切的明知和不确切的明知两种情形。所谓确切的明知是指对明知的有明确的、非常清楚的认识,所谓不确切的明知是指对明知的有不确定的、盖然性的认识,也就是对于明知的不要求确切地、确实地知道。因此,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只知道所包庇的人是犯罪分子但并不知道是犯何种罪的人,就只能以窝藏、包庇罪定罪论处;同样如果行为人只知道所包庇的人是毒品犯罪的人,但并不知道是犯哪种毒品犯罪的人,即使事实上包庇了确实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也只能以窝藏、包庇罪论处。就上述情形而言,很明显已表明了行为人对他人所从事毒品犯罪是有确切地认识的,只是对其所从事的犯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抑或是非法持有毒品的认识还不够确定,还不能具体地肯定是哪一种犯罪,但是决非对其没有认识到。因而,对于上述情形,第一种观点进行定罪是比较科学的。

六、"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4个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就在于不仅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及时惩办,而且这种行为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继续作恶,危害社会。因此,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予以惩处是十分必要的。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保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这些犯罪分子既包括尚未被抓获而潜逃在外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抓获的已决犯和未决犯。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实践中,如果明知其人是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案犯,而仍向其提供资助或者交通工具,帮助该案犯潜逃的,或者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毁灭罪迹,隐匿、转移、销毁罪证等,也都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尽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手段多种多样,但目的只有一个,是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另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只能发生在被包庇者实施犯罪之后,并且事先没有通 谋,如果事前通谋,事后又包庇的,则属于帮助犯,以共同犯罪论处。事中通谋也属于事先通谋,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应当按照本罪处罚。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应从重处罚。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亲友之情,有的是出于哥们义气,有的是出于贪图钱财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而予以包庇的,均构成本罪。对本罪故意中“明知”的理解对于本罪故意中“明知”的准确理解关键是把握行为人实施本罪行为时对于本罪对象的认识情况的不同情形来确立是否构成本罪。结合司法实践,大致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1、明知的时间通常是在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一开始时形成,但也不能排除行为人刚开始并不知道,而是在行为过程中得以认识的情形。比如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住所一段时间后得知对方的身份,但仍然继续任其留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客观上继续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住所,在主观方面,在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持续过程中,又具有了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有意让其藏匿的主观意图,完全符合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构成。当然,如果行为人在提供住宿等便利行为结束以后,方发觉或获悉对方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则不应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行为人必需认识到其所包庇的人是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犯罪分子。尽管这里的明知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因素,但是却包含着客观的,这个客观的就是前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的存在,即行为人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前案的行为人已经客观上实施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这是行为实施包庇行为的基础,也是包庇行为具有可罚性的依据。

3、明知程度包括确切的明知和不确切的明知两种情形。对于明知程度的界定不同将直接影响到定罪。如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毒品犯罪,但并不知道究竟是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是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者是非法持有毒品,而进行包庇时则如何定罪?我国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行为人所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实际从事的毒品犯罪来确定,如实际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论处,如包庇非法持有毒品等毒品犯罪分子的,则以窝藏、包庇罪论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这种情形应以包庇罪定罪。,“明知”应包括确切的明知和不确切的明知两种情形。所谓确切的明知是指对明知的有明确的、非常清楚的认识,所谓不确切的明知是指对明知的有不确定的、盖然性的认识,也就是对于明知的不要求确切地、确实地知道。因此,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只知道所包庇的人是犯罪分子但并不知道是犯何种罪的人,就只能以窝藏、包庇罪定罪论处;同样如果行为人只知道所包庇的人是毒品犯罪的人,但并不知道是犯哪种毒品犯罪的人,即使事实上包庇了确实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也只能以窝藏、包庇罪论处。就上述情形而言,很明显已表明了行为人对他人所从事毒品犯罪是有确切地认识的,只是对其所从事的犯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抑或是非法持有毒品的认识还不够确定,还不能具体地肯定是哪一种犯罪,但是决非对其没有认识到。因而,对于上述情形,第一种观点进行定罪是比较科学的。

十、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4大要件是什么?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多种多样,因此故意的具体不限。本罪是针对那些当场查获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行为人拒不说明持有毒品的目的、来源,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或窝藏毒品的行为,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如果司法机关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目的,则其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本罪的对象为毒品,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行为人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实施非法持有的行为,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四)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所谓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如果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则不构成犯罪。即依法生产、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时,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医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运输毒品的,都是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所有权虽属他人,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是谁,都不影响持有的成立。此外,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人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鸦片

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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