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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如何分辨共同抵押和混合担保

来源:法否网 2025-05-26 04:33:23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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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如何分辨共同抵押和混合担保
法律依据如何分辨共同抵押和混合担保

一、共同抵押与混合担保的法律区别

共同抵押是物的连带,以抵押物的价值实现共同抵押债权,而混合担保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的担保混合。
共同抵押指未限定每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个或几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即每个抵押物均担保债权的全部。
混合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五、"如何写一份土地抵押担保合同,以保护抵押人利益?"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抵押担保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获得处分抵押物即土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签订土地抵押担保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与土地权利人应一致;

2、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应要求公司法人提供公司章程,如果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要经股东会决议或特别决议,则要让公司提供相应的股东会决议;

3、约定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方式及抵押人的协助义务,还有注销抵押权利时抵押权人应予协助的义务;

4、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抵押人是否仍需要承担补足责任要明确。

六、担保合同的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合同还没有生效,详细可来电咨询。

七、混合担保下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保障

法律分析混合担保先诉抗辩权在债权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找物上保证人而不能找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律师提示以上是“混合担保下怎样确保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问题的详细解答。若您需要律师协助解决问题,点击咨询按钮详细说明自身遇到的法律问题,会有专业律师1对1为您服务。相关补充1担保权人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怎样理解担保权人和担保人法律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债权人即是担保权人。债务人通常指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相关补充2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哪些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

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致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并要求其履行债务。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八、混合担保先诉抗辩权如何保证

混合担保时,既可以找保证人,又可以选择物上保证人的,应该限于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因为如果不是,本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已经可以找物上保证人,找不了有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人。具体来说

1、依据《物权法》第176条,混合担保,首先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的(也就是第三人是物上保证人),债权人可以找保证人,也可以找物上保证人。

2、但上述适用时,必须按照约定能够找保证人,而一般保证人,依据担保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不是不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也就是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按照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此时债权人找不了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一般保证人。自然只能适用第176条第一句的第一分句。也就是,一般保证人还是可以据此主张先诉抗辩权。

3、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自然必须适用第一句第三分句,解决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据担保法第18条第1款,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不是不能履行债务,就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4、至于第一句第二分句则是完全没有意义的规定,因为如果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人,按照约定原本债权人就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直接找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即使债务人提供了物上担保,按照连带责任合同的约定,债权人也还是有直接找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权利,这是合同自由的体现,也可以说此时仍然应该按照第一句第一分句解决提供了物上担保的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并存时,债权人实现权利的顺序。而如果保证人是一般保证人,依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此时债权人不仅仅要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而且还要按照该款就债务人所有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从而证明其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找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人此时当然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要求债权人检索包括物的担保以及其他所有的债务人的财产;绝对不能认为《物权法》第176条第一句第二分句,将一般保证情形下,债权人检索债务人财产的责任,限于用来提供担保的财产,否则同样有悖一般保证法理,更有悖合同自由,因为一般保证时,当事人就是这么约定的责任顺序。以上是第一句第二分句适用的全部情形,基于合同自由,保证法理所得出的和第二分句的结论都不一致,因此这句规定是无法适用的规定。混合担保先诉抗辩权如何保证?混合担保中在既可以找保证人又可以找物上保证人的情况下,应该要知道保证人是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如果保证人属于这种情况,债权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找物上保证人而不能找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

引用法规
[1]《物权法》 第176条
[2]《物权法》 第17条
[3]《物权法》 第176条
[4]《物权法》 第18条
[5]《物权法》 第17条
[1]《物权法》 第1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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