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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来源:法否网 2025-10-11 14:33:38 1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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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一、"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股东向公司借款如果是以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
首先,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其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抽逃出资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

股东向公司借款如果是以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首先,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其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条

三、股东向公司的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股东向公司的借款未必会构成抽逃出资。如果股东向公司借款或者拆借资金,相关部门不宜仅以该借款或者拆借资金的事实,就认定构成抽逃出资。需要有其他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百条

四、股东向公司的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如何处理公司债务?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保证。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入公司账户,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所有的行为。因此,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有以下四个前提条件

1、公司已有效成立。此际,股东出资已构成公司资本,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

2、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包括单位股东与个人股东;

3、股东实际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4、股东已经取得了资格的形式要件,即以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的文件等所表明的股东资格。不管是公司向股东借款、还是向其他的公司借款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但是与个人提出借款请求不同的是,如果想以公司的名义借款,那么在提出借款请求之前,需要先召开股东会,只有股东会同意借款之后,才可以提出借款的请求。

五、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不构成,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保证。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入公司账户,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所有的行为。因此,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有以下四个前提条件第一,公司已有效成立。此际,股东出资已构成公司资本,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第二,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包括单位股东与个人股东第三,股东实际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第四,股东已经取得了资格的形式要件,即以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的文件等所表明的股东资格。

六、"股东以其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名义从公司借款并不予归还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这里主要涉及证据的认定问题。股东把公司资金借给自己控制的关联公司,所借数额又与自己在公司的出资吻合,实际就是抽逃出资行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定第一,股东把公司款项借给自己关联公司,而关联公司并不出具任何形式担保,在借款到期后,借款将难以追回;第二,股东把公司款项借出后,根本未打算索回,放任自己的关联公司使用,甚至放任超过诉讼时效,直接导致公司丧失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借款的权利;第三,关联公司根本不缺钱用,现金流充裕,经营状况良好,可以证明公司股东有故意行为;或者关联公司本来就是皮包公司,款项既已划出,必将难以追回,甚至使追回款项成为不可能。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特征加以对照,可以找出公司股东把公司款项借给自己关联公司的真实意图,以此可认定其属抽逃出资行为,并可依法、依约定向其追索,并由其向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发现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的时候,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毕竟此时的行为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造成影响,甚至还会损害到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一般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抽逃出资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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