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有诉讼期限吗?
民事诉讼的一般时间为2年,最长保护期为20年。民事诉讼时效为1年的一般有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不合格产品未事先声明的;
③拒付或者延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二、"超过诉讼时效的后果如何处理过期的案件"
刑法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第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第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第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第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87条
三、民事诉讼诉讼期限是多久?民法诉讼时效是什么?
经若干年不行使而消灭,盖期确保交易之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盖以请求权永久存在,足以碍社会经济之发展。王泽鉴先生总结时效存在有四点理由1、保护债务人,为避免因时日久远,举证困难,致遭受不利益;
2、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
3、权利上睡眠者,不值保护;
4、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上述即为民事诉讼诉讼时效的,谢谢采纳!
四、什么是诉讼时效结束?请求实现典质权的时限是诉讼时限还是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结束是指实体权利从被侵犯之日起超出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就结束.实体权利被侵犯之时是诉讼时效的开始,期间有主张做法是诉讼时效的中断,客观存在的原由会引诉讼讼时效的中止.无论怎样超出两年就是诉讼时效的结束.不能依裁判奏效的日子为诉讼时效的结束.因为,诉讼时效期间正常情况下总是有始有终的,那么,法定的期间到了就结束了.请求实现典质权的时限是除斥期间,无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限定.
五、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再审时限法律限制(英文)
民事诉讼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流程或者第二审流程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限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量。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流程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准许,能够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准许。 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判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准许。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刑事诉讼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流程再次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时限的,不得超出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流程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时限适用前款限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限适用前款限定。 行政诉讼第八十一条、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流程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限定的审理时限。 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流程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限定的审理时限。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裁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准许,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准许。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裁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准许,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准许。
六、如何确定刑事诉讼的诉讼期限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侦查羁押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6、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二)强制措施期限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三)批捕期限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四)决定逮捕期限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诉讼时限的确定法律程序与诉讼时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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