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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因股东会决议损害公司利益承担责任的情况和原因

来源:法否网 2025-03-21 17:39:02 1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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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因股东会决议损害公司利益承担责任的情况和原因
股东因股东会决议损害公司利益承担责任的情况和原因

一、公司经营亏损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公司亏损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经营亏损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问题解答如下公司股东应承担的责任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

5、追加出资义务;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法律问题,听律网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2]《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3]《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二、"如何处理股东从事清算事务给公司造成的损害?"

清算组成员由破产清算公司股东组成,当清算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有

1)清算组不依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2)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

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4)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即予执行给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三、股东在公司中没有实缴出资会承担哪些责任?

股东未实缴出资承担以下责任

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

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有决议权吗?相关规定

法律咨询解答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
[1]《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

五、公司股东的责任分配规定如何分配公司股东的职责

公司股东需要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四)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
(五)追加出资义务。
(六)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00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200条

六、股份制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出具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这需要看具全的章程约定,一般是需要股东会决议的

七、损害股东利益的问题股东损害责任如何处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赔偿的标准不同地区是一样的,要依据具体的案情才能确定怎样赔偿。一般赔偿标准按以下规定确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八、未提起破产程序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能否要求股东提前承担出资责任?

你好,不是;当公司目前不能清偿债务,公司债权人发现有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可以以该股东与其他股东为被告,要求承担出资责任,无须证明公司资不抵债、提起破产申请。

九、股东如何承担连带责任?

很多投资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认缴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且公司系的法人,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这还是存在例外情况的。股东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下文为大家详细解答。股东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但是一旦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虚假出资《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

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

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这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有

1、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2、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

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4、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确认即予执行给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公司法》第20条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28条
[1]《公司法》 第30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22条
[1]《公司法》 第35条
[1]《公司法》 第115条
[1]《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80条
[1]《公司法》 第166条
[1]《公司法》 第185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11条
[2]《公司法解释二》 第一百八十六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15条
[1]《公司法》 第180条
[2]《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1]《公司法》 第183条
[2]《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18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18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19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19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20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23条
[1]《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81条
[1]《公司法》 第63条
[1]《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1]《公司法》 第二十条
[1]《公司法》 第20条

十、这种情况需要股东大会吗?工商局经办人需要股东大会决议,怎么办?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组织,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法》第九十八条、九十九条对股东大会的职权进行了有关限定。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组织,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会职权的限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上文所称的股东会是有限职责公司的权力组织,其职权由《公司法》对三十七条,第一款限定如下。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工人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准许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准许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准许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准许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遣散、清算或者变换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限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认可的,能够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九十八条
[2]《公司法》 第九十八条
[3]《公司法》 第九十九条
[4]《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1]《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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