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损失不大,走交强保险是否可行?"
机动车都会被要求强制购买交强险,那交强险在哪些情况下不理赔?1、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交强险条例》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以上便是对哪些情况不走交强险这个问题的回答。
引用法规
[1]《交强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1]《交强险条例》 第十条
二、"交强险不交,交商业险可以吗?"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没有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2、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首先得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受害方,其余不足的,应该按照事故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比例来分担。本来,如果缴纳了交强险的话,第一部分的赔偿限额应该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可是由于机动车方不按国家规定投保,那么这本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就转嫁到机动车方。
引用法规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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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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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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