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权指对被抚养人的抚养和保护权利。
你好,抚养权的定义很简单,主要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尽父母之责的人身权利。涉及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有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3、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5、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6、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7、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监护权与抚养权的关系"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而对于抚养权,夫妻双方离婚后就分居了,父母双方的抚养权必须分割,有其中一方享有抚养权,另一方则丧失抚养权。
三、"抚养权能否申请先予执行?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当事人不能对抚养权申请先予执行,法律规定的先予执行只能是财产,不能是行为。法律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当事人的申请,是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四、全职妈妈争夺抚养权的策略
法院通常会依法应从有利于娃儿身心健康,保障娃儿的合法权益出发,联盟爸妈两方的抚养本领和抚养要求等具体情况来决定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具体的依据如下:1.两岁以下的娃儿,通常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娃儿不宜与其共有生活的; 2有抚养要求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娃儿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由,娃儿确不能随母方生活的。
2.爸妈两方协议两岁以下娃儿随父方生活,并对娃儿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岁以上未成年的娃儿,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节育手术或因其他原由丧失生育本领的; 2娃儿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娃儿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娃儿,而另一方有其他娃儿的; 4娃儿随其生活,对娃儿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娃儿共有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娃儿的要求基本相同,两方均要求娃儿与其共有生活,但娃儿单独随祖爸妈或外祖爸妈共有生活多年,且祖爸妈或外祖爸妈要求并且有本领帮助娃儿照看孙娃儿或外孙娃儿的,可作为娃儿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要求予以考虑。
五、抚养权可否转让?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人作出协议变更。总之,在出现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时,父母首先是可以私下协商,通过交夫妻走上离婚道路,往往是各种矛盾激化导致的最终。因此,很多时候,让离婚夫妻坐下了心平气和地谈事情,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是难上加难的事情。因此,但抚养方出现各种问题不再适合抚养孩子时,如果离婚夫妻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同过向的方式,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因此,抚养权是不可以转让的,只能进行变更。二、抚养权的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在父母离婚的时候是会作出安排的,但日后要是客观原因发生了变化,那么是可以进行抚养权的变更的。不过抚养权的变更都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并且要满足变更条件的才行。流达成一直意见,直接变更子女抚养权。变更抚养权条件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5、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6、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六、变更抚养权是否需要公证?
一般来说,变更孩子抚养权是否需要公证由离婚夫妻自己决定,因为,变更孩子抚养权可以先有离婚夫妻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后订立变更孩子抚养权协议书,或者进行变更孩子抚养权协议书公证的,是法律允许的,但是,无论怎么样,最后都需要法院裁定确认更孩子抚养权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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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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