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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监护人证件类型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10-08 19:47:52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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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监护人证件类型是什么
第一监护人证件类型是什么

一、第一监护人证件类型

1、第一监护人证件类型意思是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件的种类。

2、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父母是第一监护人。

3、身份证类型的种类很多,但最常用的证件就是居民身份证,其次还有居民临时身份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外国人居留证、外交官证等等。这些都是合法的证明人身份的证件。

4、如果没有其他特殊的社会职务如军人、警察等职务,所填证件类型为身份证,证件号为身份证号。有的场合可能填写的是需要监护人的护照,或者是港澳通行证也有可能。

二、监护人证件类型及其相关规定

如果没有其他特殊的社会职务如军人、警察等职务,所填证件类型为身份证。如果有特殊情况的,按照自己的情况填士官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配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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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三、监护人和监护人的区别

对于监护人和监护人有什么区别,监护人是一个意思吗?这个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

1法定监护人,2指定监护人,3遗嘱监护人,4委托监护人。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监护职责相适应,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四、监护人的证件类型

1、如果没有其他特殊的社会职务如军人、警察等职务,所填证件类型为身份证,证件号为身份证号。

2、“证件类型“一词常见于银行开户、手机号码开户以及一些需要出示相应身份证件的场合,指的是申请人出示的可以证明某种身份的证明文件的类型。

五、监护人身份证件类型指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监护人身份证件类型的意思是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件的种类。一般都是居民身份证。此外最常用的还有居民临时身份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外国人居留证、外交官证等等。这些都是合法的证明人身份的证件。

六、监护人证明材料是什么?

关于监护人证明材料是什么这个问题,监护人证明材料是证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监护权的一种证明。

1、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2、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上述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3、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4、有关组织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七、"单方面监护人的定义如何确定监护人?""单独的监护人如何制定监护方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法律并无单方面监护人这个法律概念,实际操作中的单方面监护人其实就是要了解该孩子的父母是否离异,如果已经离异,那监护人就是填写实质的抚养人即可。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如果父母健在,那么监护人就是父母,这是规定的。如果父母不在或者精神有问题,那么孩子的监护人是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于那些未经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以及让正在小学、初中就学的子女或被监护人中断学业的家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其他行政处分,开采取有效措施,责令他们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 单方面监护人的这种情况多数发生在父母离异的这种家庭当中,法律上纵然没有规定离异的同时就丧失了监护权,可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都是监护人和抚养人基本上就是由一个人共同来承担的,如果是爸爸妈妈,两个人共同作为监护人的话,那么在是否单方面监护人一栏就填写否就行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义务教育法》 第十五条

八、监护人身份证件类型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父母是第一监护人。身份证类型的种类很多,但最常用的证件就是居民身份证,其次还有居民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外国人居留证、外交官证等等。这些都是合法的证明人身份的证件。

九、成年人监护与未成年人监护的区别

(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二)未成年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三)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十、监护人是否有权决定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因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然要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这种决定权实质上是监护权的具体体现,归纳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从事民事活动、诉讼时要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全部或部分代理;二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督、教育和保护时要尽职尽责,选取妥善方案。履行监护职责以尊重未成年人权利为基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通过让未成年人享有知情权,塑造他们的人格并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监护人忽视未成年人的知情权,包办一切,会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子女容易产生依赖心理。这种教育方式剥夺了子女思考、行动、增长能力、增长经验的机会,妨碍了子女性的发展。

十一、"如何定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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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监护人顺序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是按照监护权归属和权利保护的顺序进行的。

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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