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改制后的性质和权利
您好,国有企业改制后的性质 国企改革前,原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的性质改制后变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其股东由国资管理部门和其他非国有股东组成,一般为国有控股企业,其性质已不再是纯国有企业,也不是纯私有制企业。 改制后,其主人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行使最高权力。股东以持有股权数进行投票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
二、国有独资企业有哪些特征?
国有独资企业的特征1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公司的财产权源于国家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国有企业。
2股东只有一个。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
三、国有企业的一般特征
国有企业的基本特征1、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它是由多数人组成的组织体;
3、依法设立,法律确认其一定权利义务。
4、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它的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其全部资本或主要股份归国家所有。这同其他全部或主要由民间社会(组织与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同。
四、跨国公司的特点?
1、全球战略目标
在国际分工不断深化的条件下,跨国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资金、技术、组织与管理等方面的力量,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海外设立子公司与分支机构,形成研究、生产与销售一体化的国际网络,并在母公司控制下从事跨国经营活动。跨国公司总部自己的全球战略目标,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合理的分工,组织生产和销售,而遍及全球的各个子公司与分支机构都围绕着全球战略目标从事生产和经营。跨国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都以实现全球战略目标为出发点,着眼于全球利益的最大化。
2、全球一体化经营
为实现全球战略目标,跨国公司实行全球一体化经营,对全球范围内各子公司与分支机构的生产安排、投资活动、资金调遣以及人事管理等重大活动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按照全球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统一安排。跨国公司强有力的管理体制和控制手段是实现全球一体化经营必需的组织保证,当代通讯技术的巨大进步和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则为跨国公司的全球一体化经营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跨国公司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和全球战略,在国际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灵活多样的经营策略
在实行全球一体化经营的同时,跨国公司也会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东道国的具体情况及其对跨国公司的政策法规、自身的实力以及在竞争中的地位,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策略安排,以更好地满足东道国当地的实际情况,获得良好的经营效益,也有利于与东道国政府建立融洽的关系。在组织机构上,跨国公司往往会相应地改变原来的集权管理,将原先集中在总部的权力适当下放给下属各子公司与分支机构,实行分权管理。
4、强大的技术创新能力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技术进步已成为垄断资本获取高额利润、争夺市场、增强自身在国内及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大型跨国公司是当代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的主导力量,其实力主要体现在它们拥有雄厚的技术优势和强大的开发能力。跨国公司要在国际分工、国际竞争中保持领先,就必须不断地投入巨额资金,加强技术研究与开发,保持自己的技术优势。技术领先地位带来的丰厚市场回报,又激励着跨国公司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推动技术进步。
5、具有较大的经营风险
跨国公司与国内企业最大的区别在于面临着更为错综复杂的国际经营环境,复杂的经营环境在给跨国公司创造出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空间的同时,也使它具有较大的经营风险。除了正常的商业风险外,跨国公司还面临着国际经营所特有的政治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前者指国际经济往来活动中由于政治因素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包括东道国对外国资产没收、征用、国有化的风险,以及东道国、政变等风险;后者指东道国汇率变化和通货膨胀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等。
五、国有企业类型企业类型、垄断型、资源型、资本型、国有控股、国家控股。
1、单纯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这类国有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功能,应赋予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没有经济性目标。也就是说,它们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以社会和谐和稳定为惟一目标。
2、公益性与竞争性并重、以公益性为主的国有企业。以社会公共性作用为主,经济性作用居次。这类企业主要是国有性质的自然垄断企业和部分资源类企业,前者通过收支平衡来保证公众福利的极大化,应该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后者则通过资源供求和价格机制来保证资源的有效利用,应该以国有控股为主,但应允许民营资本进入。
3、公益性与竞争性并重、以竞争性为主的国有企业。这类企业基本发挥经济性作用,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其首要目标。通常情况下,它们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而是通过向国家财政上交股息和红利,间接提供公共服务。不过,在特殊情况下,也直接承担部分社会公共性职能。对于这类企业,国家应该逐步放弃绝对控股地位,采取相对控股形式,部分甚至可以实施完全民营化。像中国建材,采取国有市营的方法便是成功的探索。
4、竞争性的国有企业。没有任何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绝对地位。如果它们自觉提供公共服务,那是它们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如果性地让它们承担部分公共职能,则政府必须按可比价如数给予全额补偿。通过这种参股,可以谋求提高国有资产的实力,进而加强对关键领域的控制和带动作用。
六、国有独资企业特征的主要方面。
1、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主体是单一的,也就是说,股东只有一个人。一般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是国家授权的部门。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依法对公司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由于这种公司的股东是单一的,所以公司只设董事会、经理等。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和更换。董事成员还应有公司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权利行使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法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七、"国有企业企业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核心使命"
国有企业指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并为国有企业所有,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这是对国有企业从本质上下的定义。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来,资本全部为国家投入指的是国有独资企业,而国家投入则是国有控股企业。控股并不是指50%以上,而是在所有参股投资商中,所占股份最高。
八、国有公司特殊工种特殊职位
你好,首先我俩来谈谈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范围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师傅,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公司内机动车辆行驶。含在公司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范围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行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体检作业。含安全体检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体检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师傅,掘进机师傅,耙岩机师傅,凿岩机师傅;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准许的其它作业。其次,特殊工种退休相关国家限定
1、特殊工种名录须经地级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特殊工种名录必须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1993年前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为特殊工种的,且只限于本行业,其他行业不能参照。公司已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单位所报特殊工种名录经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符合特殊工种要求的。
2、工人本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要求。累计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符合特殊工种退休要求的,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曾从事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工种的,可将从事多少个特殊工种时间相加。但按最高特殊工种退休要求掌握。比如某工人从事繁重体力劳动5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3年,从事矿山井下工种3年,该工人可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特殊工种退休。符合法定提前退休年纪,男需年满55岁,女需年满45岁。符合上述特殊工种要求,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累计工作年限符合上述限定,且到达上述退休年纪的工人应该退休。
3、关于折算交费年限的计量。从事矿山井下、高温等工种,每工作2年折算1年零3个月交费年限;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每工作2年折算1年零6个月交费年限;从事高空或繁重体力劳动不折算。省有关限定,1992年1月1日后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不折算交费年限,1991年年终之前从事特殊工种最多只能折算交费年限5年。不按特殊工种退休人员不折算交费年限。
九、国有企业分类从规模到性质
不同的分类标准,我们可以对国企做出不同的分类。1、以管辖范围为分类标准,国企可以分为央企和地方国企两类;其中,国企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成立的企业,是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一般规模大,效益高。而地方国企的生产资料归地方人民所共有,如省属国企和市属国企等。
2、以业务类型为标准,国企可以分为垄断性国企和竞争性国企;在这个分类中,垄断性国企,是指业务范围由国家授权,并且垄断经营的企业,这类企业一般涉及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如交通、石油、通信、军工等规模宏大,地位重要的行业。竞争性国有企业与垄断性国有企业相对,其业务范围不受国家垄断。这一类国有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更具有活力。
十、特许经营的类型和特征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特许经营的基本类型有哪些特许经营按特许权的划分有两种基本类型1、较早出现的特许方式被称为产品商标型特许经营,又称产品分销特许,是指特许者向被特许者转让某一特定品牌产品的制造权和经营权。特许者向被特许者提供技术、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以及在规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对被特许者所从事后生产经营活动并不作严格的规定。这类特许形式的典型例子有汽车经销商、加油站以及饮料的罐装和销售等。目前在国际上这种模式发展超趋缓并逐渐向经营模式特许演化。
2、经营模式特许被称为第二代特许经营,目前人们通常所说的特许经营就是这种类型。它不仅要求加盟店经营总店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经营方针等都要按照特许者规定的方式进行。被特许者缴纳加盟费和后继不断的权利金,这些经费使特许者能够为被特许者提供培训、广告、研究开发和后续支持。这种模式目前正在快速发展。特许经营按特许双方构成划分有
1、制造商和批发商软饮料制造商建立的装瓶厂特许体系属于这种类型。具体方式是,制造商授权被特许者在指定地区使用特许者所提供的糖浆并装瓶出售,装瓶厂的工作就是使用制造商的糖浆生产饮料并装瓶,再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分销产品。可口可乐是最典型的例子。
2、制造商和零售商汽车行业首先采用特许方式建立了特许经销网。在石油公司和加油站之间有同样的特许关系。它的许多特征同经营模式特许有相似之处,并且越来越接近这种方式,汽车制造商指定“分销商”的式方已经成为经营模式特许。
3、批发商与零售商这种类型的业务主要包括计算机商店、药店、超级市场和汽车维修业务。
4、零售商与零商这种类型是典型的经营模式特许,代表企业是快餐店。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的国有特性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公司营业纠纷发生之后,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尽量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坦诚、友好的解决纷争。
公司营业纠纷发生之后,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尽量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坦诚、友好的解决纷争。
公司营业纠纷发生之后,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尽量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坦诚、友好的解决纷争。
公司营业纠纷发生之后,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尽量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坦诚、友好的解决纷争。
公司营业纠纷发生之后,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尽量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坦诚、友好的解决纷争。
公司营业纠纷发生之后,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尽量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坦诚、友好的解决纷争。
公司营业纠纷发生之后,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尽量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坦诚、友好的解决纷争。
公司营业纠纷发生之后,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尽量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坦诚、友好的解决纷争。
公司营业纠纷发生之后,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尽量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坦诚、友好的解决纷争。
公司营业纠纷发生之后,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尽量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坦诚、友好的解决纷争。
公司营业纠纷发生之后,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尽量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坦诚、友好的解决纷争。
公司营业纠纷发生之后,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尽量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坦诚、友好的解决纷争。
公司营业纠纷发生之后,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尽量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坦诚、友好的解决纷争。
公司营业纠纷发生之后,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尽量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坦诚、友好的解决纷争。
公司营业纠纷发生之后,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尽量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坦诚、友好的解决纷争。
公司营业纠纷发生之后,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尽量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坦诚、友好的解决纷争。
公司营业纠纷发生之后,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尽量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坦诚、友好的解决纷争。
公司营业纠纷发生之后,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尽量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坦诚、友好的解决纷争。
公司营业纠纷发生之后,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尽量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坦诚、友好的解决纷争。
公司营业纠纷发生之后,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尽量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坦诚、友好的解决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