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纠纷仲裁
当事人之间因经济问题存在纠纷而申请仲裁,就属于经济纠纷仲裁,经济仲裁有涉外经济仲裁和国内经济仲裁两种,有一定的仲裁时效,仲裁庭接到申请书之后,需要在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对案件进行裁决。
二、行纪合同的法律规定
经纪人用个人名义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由委托人支付给经纪人相应劳动报酬的合同,就是行纪合同,签订这类合同之后,对行纪人和委托人都有法律约束力,行进人可以占有委托物,但要妥善的保管。
三、酌定不起诉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中的酌定不做起诉
专业分析1、在国外受过刑事处罚
2、聋哑人、盲人
3、自首、重大立功
4、从犯、胁从犯
5、预备,中止
6、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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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首的规定及其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1、主要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投案自首就是罪犯犯罪后自动投案的时间。审理时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动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说服然后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后必须交代一切犯罪事实,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办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经过不算自首,如交代了执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线索或事件还可以在量刑上减轻。
投案自首是我国相关犯罪者一种自首的行为,对我国的法律办理和相关的犯罪者悔罪起到相关积极的作用。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进行判决时,会考虑犯罪者的这类行为,予以相关的减刑或缓刑,平衡我国的法律治理和相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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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规范公司清算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律程序"
专业分析1、非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
2、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
3、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的主要区别是公司依法进行的清算程序不同。公司终止时,如果财产足以偿还债务,进行的清算为非破产清算。这时对外的债务均可足额偿还,并且尚有剩余财产供股东分配。如果财产已经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则必须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平受偿原则清偿了破产企业职工工资、社保、税款、破产债权后,公司终止。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2]《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六、"法律上的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可见,表见代理有如下构成要素一是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二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即有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外观。除此之外,理论上对于是否需要被代理人的过错以及相对人无过错作为构成要件存有争议。我认为,被代理人有过错,应该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理由如下第四十九条有两处值得斟酌,一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二是“有理由相信”。法条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三者并列起来表述,应该表示三者是有共性或处在同一层次上的。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都是表明以前是存在代理权的,但实质上还是没有代理权,而该条款的“没有代理权”是否为广义的没有代理权,我觉得值得商榷,我更趋向于联系后者的“有理由相信”来考虑,没有代理权是基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着某种联系,或者被代理人有着某种行为或者外观客观上使得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也就是说是隐含着被代理人的过错,这也是此处没有代理权与普通无权代理中没有代理权的区别。而相对人无过错,并不是表见代理的必备要件。只要行为外观足以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且相对人实际上并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即善意就可以,而无需讨论相对人有无过错。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2]《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七、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关于行政指导的法律条文,但行政指导在哪些法律条文中存在具体规定?
没有关于行政指导的法律条文
八、"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形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法律意见】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递交辞职通知书。【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3]《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5]《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6]《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7]《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8]《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9]《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10]《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九、国家法律部可能规定哪些物品或事项?
国家法律部可能规定到哪一些或哪一类物品,反正我确实没有见过类似的法律。也许我孤陋寡闻,我想不会有这样的法律。主要是看合同怎样约定的。解决途径曾回复过给您。
十、法律法规国家制定的约束着每个人的做法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律最主要的特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做法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上的规定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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