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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约定当事人约定管辖的管辖范围

来源:法否网 2025-01-05 01:28:12 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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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约定当事人约定管辖的管辖范围
如何约定当事人约定管辖的管辖范围

一、法院管辖范围,如何约定当事人约定管辖的管辖范围

 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本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上是约定管辖的范围的法律规定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时间要求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院依照职权规定,将案件移送管辖的时间期限是10天,受理案件之后,发现自己不具备管辖权,要在10天之内将案子移交给由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还要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告知诉讼当事人。

三、依职权移送管辖只限制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36条

四、行政复议管辖规定是什么?它的管辖一般包括几种

行政复议管辖规定  

1.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属垂直领导体制)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原理同上)。   

3.由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其他情况   
1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约定双方管辖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

案件管辖权确定方法如下

1、先专属管辖,确定案件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的案件;

2、再协议管辖,有约定管辖权的按约定确定;

3、最后一般管辖,案件既不是专属管辖,也没有约定管辖,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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