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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具体规定怎么样才会构成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

来源:法否网 2025-07-10 17:26:23 1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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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具体规定怎么样才会构成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
法律上的具体规定怎么样才会构成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

一、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符合《刑法》当中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才会构成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客体要件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

二、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条件

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公文、证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文、证件、印章取走的行为。盗窃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所盗窃的不是公文、证件、印章或者虽是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亦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治罪。
所谓抢夺,即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文、证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既可以是乘人不备,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公然夺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轻度醉酒减弱防护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况下公开夺取等。公然夺取必须针对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实施。不然,虽有抢夺行为,但不是抢夺公文、证件及印章或虽是公文、证件或印章但不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构成他罪如抢夺罪、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所谓毁灭,其方式多种多样,如撕、扯、烧、浸、涂、污等等。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不小心将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采取措施让其随水漂流、浸湿或烧掉,亦可构成本罪。至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概念,已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作过介绍,这里就不再赘述。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木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判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四、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五、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山东省的具体准则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现行有效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2〕18号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活动,刑法有关限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准则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限定的“数额较大”的准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2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置,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量。 第三条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限定的“数额较大”的准则,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限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到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作案,隶属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无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限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准则,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限定的情形之一的,能够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实施抢夺公私财物做法,构成抢夺罪,同时导致被害人重伤、丧命等后果,构成过失使人重伤罪、过失使人丧命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限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能够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一条限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准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七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七、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的司法判定

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家秘密,客观上都违反了保密法规。但是二者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应注意区分。它们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主体要件方面,泄露国家秘密罪是职务犯罪,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客观要件不同,泄露国家秘密罪表现为 "泄露",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表现为"获取"。

3、在主观方面,泄露国家秘密罪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必须是故意。

八、暴力取证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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