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流程如何申请管辖权变更
你好关于如何管辖权异议上诉管辖权异议上诉交给一审法院。向受理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如对决定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上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其中,对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原告可以提起上诉管辖权异议成立时法院的处理1、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两个或以上时,法院则依职权迳行移送至其认为合适之法院。这种做法,遭到理论界的批评,认为这种做法剥夺了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也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肇始由原告发动的原理。对异议成立时的处理,也可纳入到附带诉讼模式中去,在询问当事人后再由法院作出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移送的法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依管辖法院由原告选择的原则处理,采纳原告的意见。2、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3、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对管辖权有异议,法院如何处理?
进行调查审核,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交给管辖权内的法院,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刑事案件中被告可以在案件审理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经过法院的批准后可以移交管辖权内的法院审判。
三、管辖权异议上诉相关法律规定
管辖权异议上诉需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出,并且提出的主体需要满足法律中的规定。如果案件的双方大当事人对于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是可以在十日之内提起上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四、管辖权异议需要交诉讼费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前述规定可以得知,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由当事人预先交纳案件受理费,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以上便是提出管辖权异议要交诉讼费吗的相关
引用法规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
五、"如何确定多个检察院具有管辖权的案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引用法规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六、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于专属管辖,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七、"争议管辖权异议时间何时提出"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议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管辖权异议提议时间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议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诉讼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议答辩状。 被告提议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议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八、"管辖权异议解决"
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其放弃了管辖异议,则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有可能存在另外一种情形,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而在超过该期限后提出管辖异议,并未应诉答辩的,此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呢人民是否还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本人认为,人民仍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并裁定驳回当事人以何种理由提出管辖异议,在什么时间提出,哪怕该理由根本不能成立,都不能拒绝审查和裁定如果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可以裁定驳回而当事人超期提出管辖异议,无非是裁定驳回的一个理由而已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行律师咨询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九、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牵涉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哪个法院管辖
1、执行异议之诉隶属执行法院的特殊管辖权,可排除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权。rn
2、在执行异议之诉标的为不动产时,仍然由执行法院行使管辖权。因为执行异议审查的是执行流程中标的可否涉案的问题,不是直接处置不动产的诉讼流程,故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十、管辖权异议审理时间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限的规定1、提出。收到状后15天的答辩期内提出。2、审理。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日内审理完毕。
3、上诉期。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应在10天内提出上诉。
4、上诉审。二审应在立案后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民事诉讼法》第176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例如中途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应当在什么时候提交呢?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176条
[2]《民事诉讼法》 第127条
十一、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步骤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异议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异议。当事人对人民提交管辖异议申请,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最好连同答辩状一并提交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十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不仅包括被告,还应当包括原告、第三人。理由如下首先,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将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限定为被告。“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之规定,不应视为对其主体的限制条件,而应当理解为对其提出时间的限制。而对于民事诉讼法第243条,因其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确认默示协议管辖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而默示协议管辖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无明文规定,故而该条在管辖制度中没有普遍性,据此确定管辖权异议之主体的观点也就失去其前提条件。因此,据此认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被告的观点是片面的。第二,原告应当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管辖虽然是原告选择的,但实践中也存在着受理原告的后,因特殊情况发生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此时受理案件的已非原告所选择的了。此种情况下,不能推定原告当然认可相关的管辖权,而管辖关系到其程序利益,赋予其管辖异议权无疑对保障其诉权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享有上诉权,这正是原告作为管辖权异议主体的一种表现。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一是驳回异议的裁定,二是异议成立而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审理的裁定。对于后一种裁定不服而上诉的当事人显然是指原告。此时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标的仍为管辖权,因此,原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不服,实际上是对管辖的异议,只是这种异议的提出方式为上诉。第三,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后来参加诉讼的原告也应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的原告必须一同参加诉讼,而不能另行,即使不认可提讼的原告所选择的,他都必须参加诉讼,若他一参加诉讼即被推定为认可提讼的原告选择的,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民事诉讼法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提讼的原告选择受理的行为,事先并未经共同原告承认,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后,如果不认可受诉的管辖权,应有权提出异议。 第四,目前我国的第三人制度还存在较大缺陷,基于地方利益考虑,有时甚至任意追加第三人,恣意扩张本院管辖权的情形。若不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其很有可能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牺牲品。因此,有必要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多数观点认为只有被告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其理由有1、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而在第一审程序中,有权利提交答辩状的当事人只有被告。
2、管辖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的管辖权,否则,其不应向该,即使其后来发现受诉无管辖权,也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来否定的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3、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自己申请参加诉讼,说明其已经承认原告的诉讼行为,那么他应受约束不能再对原告选择的提出管辖权异议。
4、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不申请参加诉讼而另行,假如他申请参加诉讼,则表明他承认和接受了的管辖,如果他对受诉管辖有异议,则完全可以不参加诉讼而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无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其诉讼地位决定其只能依赖原、被告一方,因此,其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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