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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监视居住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11-27 14:10:04 1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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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监视居住的规定有哪些?
刑诉法监视居住的规定有哪些?

一、刑诉法监视居住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50条
[1]《刑事诉讼法》 第51条
[2]《刑事诉讼法》 第60条
[3]《刑事诉讼法》 第65条
[4]《刑事诉讼法》 第75条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监视居住条款

《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三、"刑事诉讼法中监视居住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有

1、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

2、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需要,更适合采取监视居住。

3、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5、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刑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七十四条

四、刑诉法中的监视居住规定

我国是一个法制大国,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当我们犯罪了国家相关机构就可以按照我国的相关法规对我们进行制裁,但是国家对任何犯罪定论都是要讲究证据的,如果我们怀疑某个人犯罪了,而就是苦苦的找不到证据,视情况的严重性,我们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的,那么刑诉法监视居住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大家就跟一起来了解下。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机关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在其住处或指定的区域,不准其擅自离开,并对其行动予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刑诉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证据还不充足的;

5、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第75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的要求。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以上就是为大家总结的关于刑诉法监视居住的规定有哪些相关,如果我们怀疑某人就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我们也是需要满足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要求才可以对其进行居住监控,一般情况都是嫌疑人有严重的疾病、孕妇、取保候审等情况进行居住监控。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第75条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第72条

五、刑事诉讼法中监视居住的情形

法律分析可以监视居住的条件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有以下这些(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友情提示以上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况有哪些”问题的详细解答。您头疼的事正是我们擅长解决的事,以上问题假如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帮您,请戳页面咨询按钮,听律网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相关补充1刑事案件请律师的流程1、向律师事务所委托,并交纳辩护费用;

2、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或者按委托人的指名为当事人指派律师;

3、被指派的律师要填写刑事收案表,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辩护委托书》;

4、律师应将委托书一份交给委托人,一份交给人民法院,另一份应妥善保留,待结案后收入辩护案卷存档。相关补充2刑事律师收费标准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是按照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情况确定。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六、"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监视居住的几种情况"

法律分析可以监视居住的条件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有以下这些(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律师提示以上对“刑事诉讼法规定能监视居住的情况有哪些”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点击咨询按钮就可以咨询本地专业律师,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诉求。相关补充1刑事案件请律师的流程1、向律师事务所委托,并交纳辩护费用;

2、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或者按委托人的指名为当事人指派律师;

3、被指派的律师要填写刑事收案表,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辩护委托书》;

4、律师应将委托书一份交给委托人,一份交给人民法院,另一份应妥善保留,待结案后收入辩护案卷存档。相关补充2刑事案件哪些特殊情况需要律师单独收费(一)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个犯罪事实,可以涉及的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收费。(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三)代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投诉,按一审收费标准执行。(四)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规定标准的5倍以内协商确定费用。重大、困难、复杂事件的认定标准和相关方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申报。(五)上述收费标准,除另有说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审查、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曾经代理过一阶段的,从下一阶段开始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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