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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一种仲裁机构类型

来源:法否网 2025-08-06 04:43:34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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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一种仲裁机构类型
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一种仲裁机构类型

一、"仲裁委员会一个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仲裁委员会具备的条件和设立程序

一、仲裁委员会具备的条件,仲裁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二、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1、办理机构各地司法局法制处。

2、办理时限审批时限为10日(即各地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登记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设立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
对符合设立条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在要求补正后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3、办理程序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各地司法局办理设立登记;各地司法局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自做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十一条

三、仲裁委员会是一种专门处理仲裁案件的机构。

1、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仲裁活动的民间组织,它与行政机构和其他任何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各种仲裁组织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法律依据
按照我国《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第十五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十四条
[2]《仲裁法》 第十五条

四、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

关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是什么?”的相关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还有其他疑问,点击“咨询我”进行咨询,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五、仲裁法规,在中国有两种仲裁庭政府仲裁和企业仲裁。

1、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承担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

2、合议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承担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由首席仲裁员选定二名仲裁员,担负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合议庭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故合议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经审理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庭向当事人宣读,向当事人送达仲裁决书。仲裁庭完成一案的仲裁任务后即解散。综合上面所说的,仲裁庭是属于解决双方争议而临时的组织,对于这个组织一般也是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作出合法的,但如果遇到案件比较复杂的,那么也是可以针对不同的案件进行延长,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实际的情况来,从而可以更好的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七、仲裁协会是法人,仲裁委员会是政府机构。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盛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仲裁一般是当事人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委员会的成立主要是为了增加会员间的凝聚力,防止其他部门运转机制的瘫痪。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协调空间给那些有矛盾的会员或部门,从而建立一个文明和谐的梦想之家。不定期的巡查每个部门的工作情况,对于工作不到位的部门给于相应程度的处罚上报会长。对于部门分配的工作没能很好完成的部门成员或未能很好行使其权力的部长,仲裁委员会保留向会长提出撤换的权力。对会长管理层及各部长有意见的会员可通过仲裁委员会向会长反映,不得在任何场合公开漫骂,贬低会长管理层及各部长。如有发现,视情况的严重性给与降为待观察会员或逐出公会等处罚上报会长。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有任何矛盾可通过仲裁委员会协商解决,不得私下用偏激的言语攻击对方扩大其影响。仲裁委员会如发现有违反者,会员降为待考察会员,部门成员降为普通会员上报会长。会员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矛盾也可通过部长协商解决。

八、仲裁委员会一种处理争端的机构。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通过立案审查和程序性工作,保证仲裁活动的顺利进1.受理仲裁案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是审查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以及仲裁请求事项是否超出协议约定的范围,受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是否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一致。其次是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最后,对于决定受理的,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受理和应诉通知书、仲裁、仲裁员名册等法律文书,开始仲裁纽庭程序。

2.组成仲裁庭。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提供仲裁员名册,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二是指定仲裁员。《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决定仲裁员的回避。所谓仲裁员的回避,是指仲裁员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退出案件仲裁活动的一种制度。在实践中,回避有两种情形一是仲裁员被当事人选定后,仲裁庭发现有仲裁法和仲裁规定的回避情形时,由仲裁员本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另一种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某个仲裁员回避。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及时、正确地行使回避权利,对保证公正裁决、树立仲裁机构的以及保障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4.办理仲裁案件的其他事务。仲裁委员会承担着案件受理通知、开庭通知及调解书、裁决书等仲裁文书的送达,仲裁案件的记录工作。此外,还当事人申请,向人民提交财产及证据保全函件。所有这些工作,都是仲裁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二、通过行使监督权,保证仲裁案件的公正性裁决是仲裁庭权力的体现,也是仲裁工作的核心。对仲裁活动进行必要的内部监督是仲裁委员会最重要的职能之一。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庭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仲裁程序进行监督。仲裁庭应当完全依照仲裁法、仲裁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活动。仲裁委员会通过对仲裁活动各个环节实行监督,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及时纠正可能出现的问题。第三,对仲裁法律文书进行审核。仲裁委员会对于仲裁庭提交的仲裁文书中语言、文字、计算及裁决的事项进行程序性审核。第四,对仲裁员行为进行监督。加强对仲裁员的行为监督,在整个仲裁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因此,仲裁法和仲裁员办案规定,对于仲裁员是否具有私自会见当事人、索贿、、枉法裁决等禁止性行为,仲裁委员会要进行必要的监督,并对违反规定的仲裁员,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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