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没有公证,子女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问题解析】1、父母双方是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2、协议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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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二、"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离婚后的公证程序"
离婚后是可以变更抚养权的,与是否公证是没有关系的。具体如下1、父母双方是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2、协议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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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三、"离婚后,能否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抚养权可以变更。 我国法律的规定,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离婚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和判断标准
律师解答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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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五、离婚后抚养权能否变更?如何变更抚养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后可以变更抚养权吗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怎样变更抚养权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
2、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3、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抚养权。
六、"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
一、娃儿抚养权能够变换吗?裁判娃儿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娃儿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娃儿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换娃儿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娃儿抚养关系能够变换,但必须符合法律限定。二、离婚后怎样变换娃儿抚养权?虽然在法律上是能够变换娃儿抚养的权,但是变换娃儿抚养关系需要符合以下的限定1、变换娃儿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诉讼。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换娃儿抚养关系的,或者娃儿长到有识别本领时,主动提议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诉讼。离婚后,变换娃儿抚养关系的请求,不牵涉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娃儿抚养问题的裁判、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置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娃儿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案件另行诉讼。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换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①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娃儿的;②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凌虐娃儿做法,或其与娃儿共有生活对娃儿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10岁以上未成年娃儿,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本领的;④有其他正当借口需要变换的。一方要求变换娃儿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换抚养关系。爸妈两方协议变换娃儿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裁判离婚后,要求变换娃儿抚养关系的,并非肯定要向法院诉讼,两方当事人达到了变换娃儿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无违法事项和对娃儿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应予私行变换抚养关系。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无与娃儿一起生活的一方私行变换娃儿抚养关系的情况,但惹起的原由是分别的,对此,应事实上情况分别处置①有正当借口的,可告知依法诉讼。离婚后,抚养娃儿的一方确实无尽有抚养职责,或者有凌虐、抛弃娃儿等做法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娃儿的身心健康而私行将娃儿骗走或抢走的,这种做法是法律所不应予的。应告知其依法诉讼,由人民法院确定可否变换娃儿抚养关系。②娃儿私行变换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诉讼。受一方抚养的娃儿因种种原由,如因受歧视、凌虐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里,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娃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变换娃儿抚养关系。③无正当借口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小孩。无正当借口抢走或骗走小孩,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小孩,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小孩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爱人并不是该娃儿,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娃儿的当事人。
七、男方无工作前妻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案情简介男子无工作前妻变更子女抚养权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8年11月11日共同收养一女A。2010年11月4日,原、被告在璧山县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约定,养女A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子女生活费300元至养女学业完成,其他费用各一半。现原告以被告无固定工作,在城镇又无固定居所,为了使养女健康成长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原、被告之养女A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00元,至养女18周岁时止,并承担医疗费、教育费的50%。被告江某甲辩称,我同意变更养女A由原告抚养,但我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因为离婚时我也没有分家产,我现在没有固定工作,也无住房,老家还有七十多岁的母亲在农村。判决原、被告之养女A变更由原告曾某某负责抚养;被告江某甲每月付给原告曾某某子女生活费400元,A的医疗费、教育费凭正式票据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付至A十八周岁时止。审理后认为,被告以离婚时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不同意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意见,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被告收入情况的有关证据,但原、被告之养女A属于城镇居民户口,本院参照重庆市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律师说法没工作就可以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吗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给付不以当事人是够有经济能力为依据,按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没有工作可以找工作,并不能成为拒付子女抚养费的理由。“父母”两个字不仅仅是称呼那么简单,更是沉甸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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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9条
八、离婚后抚养权变更异地办理还是全国办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可以。1,应到被告所在地要求变更。2这个涉及到抚养权的变更,若双方都同意变更扶养权,双方可以签订一个变更协议,表明变更的事实就行了,双方签字就有效了,不用到变更。若对方不同意,你认为他的抚养不适合孩子的成长,你可以到要求变更。变更子女抚养权应有法定理由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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