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费的最终承担者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费最终是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二、民事诉讼费的支付方式和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费最终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承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承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承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承担的金额。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一条
三、民事案件诉讼费负担的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来讲,如果原告在一审诉讼中败诉了,之后又提出了上诉,原告在一审的时候就已经预交过诉讼费,到了二审的时候,原告直接按照一审的标准交诉讼费即可,被告提出上诉的,也要交上诉费。听律网引用法规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条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一条
[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二条
[5]《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九条
[6]《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7]《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三条
[8]《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四条
[9]《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五条
四、民事诉讼费用规定
民事案件收费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两个因素其一是诉讼费用的性质。其二,应考虑案件的性质。(一)财产案件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
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 财产案件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
5%交纳;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
5%交纳;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9%交纳;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8%交纳;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7%交纳;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6%交纳;
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费最终谁承担规定是什么?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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